5月27日从省委宣传部获悉,湖北省出台《湖北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5月起实施。
2016年5月,中办、国办就加强革命历史类纪念设施、遗址和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工作进一步提出明确要求。2016年下半年,湖北省对省内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湖北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运转情况进行了全覆盖调研和测评。在此基础上,出台了进一步加强湖北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工作的制度性规定。
《办法》规定,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每3年进行一次评选命名。在自愿申报,由所在市(州)党委宣传部或上级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省委宣传部考察审定,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命名。《办法》要求,湖北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要突出教育主题,加强文物保护,优化展陈内容,广泛开展活动,始终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最大限度为群众提供服务。
省委宣传部每两年将组织有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对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进行集中考核测评,并结合主管部门平时考核情况确定考核等级。对出现擅自修建、未批先建、边报边建、变相搭建、随意扩建等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的,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撤销其“湖北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称号。(陈会君、颜家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