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出台新政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14.11.2016  12:34

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不得强行要求

  9日,省政府印发《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多项新政策,从教育、社保、就业、住房保障等方面,加快湖北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为农民进城“保驾护航”。

  随迁子女纳入职教助学体系

  让进城农民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是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最受关注的教育方面,《通知》要求,各地要将随迁子女的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全面落实地方保障资金,与中央和省级财政核定的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统筹使用。逐步实行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和升学考试政策。

  随迁子女同等纳入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政策和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政策支持范围。同时,将随迁子女在校学生信息同步纳入年度教育事业统计范围,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为进城落户居民子女转学、升学提供便利。

  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在社会保障方面,年满16周岁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农民,可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企业就业的,企业要按规定及时办理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手续。

  对于申请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居住证持有人,除审核年龄、身份证、居住证信息外,不得设置户籍性质、地域范围、就业证明等条件限制其参保。

  对于农民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省级和市、州、县财政按照参保城镇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城乡居民救助政策、救助内容、救助条件和救助标准将统一。

  帮扶失业人员,首次进城购房降首付

  在就业方面,支持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中的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积极提供职业指导、介绍、培训及技能鉴定等公共就业服务和扶持政策。

  在住房方面,各地应将符合条件的农民纳入本地城镇住房保障范围。对首次进城购房的农民,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当降低首付比例。对符合条件的、在市场上租赁住房的农业转移人口家庭发放租赁补贴。

  鼓励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并落实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等政策,支持缴存人异地使用。

  不得强行要求转让土地承包权等权益

  由于担心失去农村户籍,进而失去一些权利,不少农民对进城有犹豫。《通知》明确规定,农民进城,各地不得强行要求他们转让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也不得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将来,要逐步建立相关权益退出机制,积极引导和支持进城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相关权益。

  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和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引导有稳定非农就业收入、长期在城镇居住生活的农户自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

  《通知》还提出,将开展农村集体成员身份界定和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落实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的占有权和收益权,探索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的有偿退出权和继承权,分类推进集体资产确权到户,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

  建立奖励机制,鼓励就近城镇化

  为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通知》提出了多项政策措施提供财力保障。

  省级财政将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对工作进展快、质量高的县(市、区)给予奖励。省级财政还将根据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提高和规模增长情况进行调整,确保对财政困难地区转移支付规模和力度不减。市、州、县财政部门要参照省级做法,在分配相关资金时,考虑为进城农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增支因素,鼓励贫困地区农业人口就近城镇化。

  在测算县级相关民生支出时,省级财政会将常住人口作为重要因素,加强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民生支出缺口较大贫困县的财力保障。

  此外,省级和市、州、县财政部门,将根据不同时期进城农民数量、不同地区和城乡之间农业转移人口流动变化、大中小城市农民进城成本差异等,对转移支付规模和结构动态调整。引导经济较发达地区和中心城市,加大支出结构调整力度,依靠自有财力为进城农民提供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