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出台建设工程质量创优奖励实施办法

08.07.2014  09:02

  近日,湖北省住建厅、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湖北省实施质量兴省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三部门联合出台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创优奖励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了各主管部门的职能权责,具体为各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优质工程的创建和监督管理工作;招标投标监管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招标项目进场交易过程中,对优质工程实施奖励的监督管理工作;实施质量兴市(州)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地区工程质量创优奖励的推进和协调工作。

  《办法》实施“优质优先”奖励。对获得省级及以上质量优质工程奖的承建单位及项目经理、监理单位参加投标,在资格预审中采用有限数量制、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时,给予加分;同时实施“优质优价”奖励。获得“鲁班奖”的,对承建单位,按含税工程造价的3%且不超过1500万元,给予奖励;对监理单位,按监理服务费的5%给予奖励。获得“国优奖”的,对承建单位,按含税工程造价的2%且不超过1000万元,给予奖励;对监理单位,按监理服务费的4%给予奖励。获得省优质工程奖的,对承建单位,按含税工程造价的1.5%且不超过500万元,给予奖励;对监理单位,按监理服务费的3%给予奖励。

  《办法》强调,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加分的单位和项目经理,经查实,按《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及六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并记录不良行为予以公告。(曾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