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村审计证发放管理办法(送审稿)》通知及解读

14.11.2014  11:58

  鄂农规〔2014〕1号
  
  省农业厅关于印发
  
  《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区)农业(经管)局(委、办):
  
  为加强对农村审计工作的管理,规范农村审计行为,确保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农业部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3〕6号)和《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我厅研究制定了《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证发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证申报表
  
  2.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证编号表
  
  3.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证发放花名册
  
  4.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人员登记簿
  
  5. 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证审验申报表
  
  湖北省农业厅
  
  2014年1月8日
  
  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证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人员的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行为,确保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质量,根据《农业部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3〕6号)和《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证的申办、考核、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证的发放对象为全省乡级以上从事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证是从事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的资格证书。从事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的人员应持证上岗。未取得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证由省农业厅统一核发,具体工作由省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承担。
  
  第六条 申办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证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无违纪违法不良记录;
  
  (二)从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并有3年以上农村审计经历;
  
  (三)具备经济类初级以上(含初级)专业技术职称;
  
  (四)身体健康;
  
  (五)所在单位推荐。
  
  第七条 申办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证的人员,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身份证、最高学历证明、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
  
  (二)填写规范的《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证申报表》一式三份、近期2寸免冠照片3张。
  
  (三)其他有关资料。
  
  第八条 对具备第六条的要求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发证单位可核发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证:
  
  (一)参加省级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
  
  (二) 持有农业部和审计部门发放的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证或具有审计资格的相关证件的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人员,应当出具原审计证或相关资格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经发证单位审查核实后,可直接领(换)取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证。
  
  第九条 《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证申报表》应当经各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逐级上报。市州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初审汇总并上报省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省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根据申报情况,适时组织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培训考试,考试合格并经湖北省农业信息网公示后,报省农业厅核发。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证考试由省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组织专家统一命题并阅卷,考试成绩上网公示时间为一周。
  
  办理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证每五年审验一次。持证人应在审验周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所属县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提出审验申请,审查合格后,由市州农村经营管理机构统一报省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核验。核验工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一条 持有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证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收回审计证并上报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一)逾期不申请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
  
  (二)脱离农村审计工作岗位连续三年以上的;
  
  (三)因离退、辞职、解聘等原因离开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农村审计机构的;
  
  (四)有违反有关法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受到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的。 
  
  第十二条 持证人丢失、毁损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证的,应在10日向所在单位报告,并按规定向发证单位报请注销及换证。
  
  证件丢失、毁损逾期不报告的,造成的不良后果由持证人负责。
  
  第十三条 县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人员登记簿》。省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人员管理信息数据库,录入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人员的基本信息,适时掌握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证的申报、考核、发放、审验、变更及注销情况。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相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证申报表

姓名

 

性别

 

政治面貌

 

照片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毕业院校、专业

 



专业技术资格

 



工作单位

 

从事审计 工作时间

 



持有相关专业有效证件名称及编号

 



  个



  参

课程培训

考试考核成绩



 

 



 

 



 

 



 

 



 

 



 

 



 

 





市、州

农经部门

推荐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省经管局 审核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发证机关

意 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备 注

 

附件2

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证编号表

编号

单位和地区

编号

单位和地区

编号

单位和地区

0000

湖北省

0281

大冶市

0581

宜都市

0100

武汉市

0300

十堰市

0582

当阳市

0101

武汉市市辖区

0301

十堰市市辖区

0583

枝江市

0102

武汉市江岸区

0302

十堰市茅箭区

0600

襄阳市

0103

武汉市江汉区

0303

十堰市张湾区

0601

襄阳市市辖区

0104

武汉市硚口区

0321

郧县

0602

襄阳市襄城区

0105

武汉市汉阳区

0322

郧西县

0606

襄阳市樊城区

0106

武汉市武昌区

0323

竹山县

0607

襄阳市襄州区

0107

武汉市青山区

0324

竹溪县

0624

南漳县

0111

武汉市洪山区

0325

房县

0625

谷城县

0112

武汉市东西湖区

0381

丹江口市

0626

保康县

0113

武汉市汉南区

0500

宜昌市

0682

老河口市

0114

武汉市蔡甸区

0501

宜昌市市辖区

0683

枣阳市

0115

武汉市江夏区

0502

宜昌市西陵区

0684

宜城市

0116

武汉市黄陂区

0503

宜昌市伍家岗区

0700

鄂州市

0117

武汉市新洲区

0504

宜昌市点军区

0701

鄂州市市辖区

0200

黄石市

0505

宜昌市猇亭区

0702

鄂州市梁子湖区

0201

黄石市市辖区

0506

宜昌市夷陵区

0703

鄂州市华容区

0202

黄石市黄石港区

0525

远安县

0704

鄂州市鄂城区

0203

黄石市石西塞山区

0526

兴山县

0800

荆门市

0204

黄石市下陆区

0527

秭归县

0801

荆门市市辖区

0205

黄石市铁山区

0528

长阳土家族自治区

0802

荆门市东宝区

0222

阳新县

0529

五峰土家族自治区

0803

荆门市掇刀区

0821

京山县

1087

松滋市

2800

恩施州

0822

沙洋县

1100

黄冈市

2801

恩施市

0881

钟祥市

1101

黄冈市市辖区

2802

利川市

0900

孝感市

1102

黄冈市黄州区

2822

建始县

0901

孝感市市辖区

1121

团凤县

2823

巴东县

0902

孝感市孝南区

1122

红安县

2825

宣恩县

0921

孝昌县

1123

罗田县

2826

咸丰县

0922

大悟县

1124

英山县

2827

来凤县

0923

云梦县

1125

浠水县

2828

鹤峰县

0981

应城市

1126

蕲春县

1300

随州市

0982

安陆市

1127

黄梅县

1301

随州市市辖区

0984

汉川市

1181

麻城市

1302

随州市曾都区

1000

荆州市

1182

武穴市

1321

随县

1001

荆州市市辖区

1200

咸宁市

1381

广水市

1002

荆州市沙市区

1201

咸宁市市辖区

9004

仙桃市

1003

荆州市荆州区

1202

咸宁市咸安区

9005

潜江市

1022

公安县

1221

嘉鱼县

9006

天门市

1023

监利县

1222

通城县

9021

神农架林区

1024

江陵县

1223

崇阳县

1081

石首市

1224

通山县

1083

洪湖市

1281

赤壁市

1.审计证编号由如下部分组成:农村审计(ns)+地区编号(XXXX)+顺序号(XXX)。

2.示例:ns1022008,表示该证件为公安县第8号农村审计证。




附件3

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证发放花名册

市(州) 县(市、区) 年 月 日

性别

出生年月

联系电话

证件编号

备注


附件4

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人员登记簿

姓 名

 

性 别

政治面貌

 

照片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毕业院校、专业

 

专业技术资格

 

工作单位

 

从事审计 工作时间

 

持有相关专业有效证件名称及编号

 



 

 

培训时间

培训内容

考核成绩

证书编号

发证时间

发证机关

管理部门

变更登记

时间

 

 

 

原因

 

 

 

方式

 

 

附件5

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证审验申报表

姓 名

 

性别

 

政 治

面 貌

 

照片

身份证

号 码

 

联 系

电 话

 

毕业院校、专业

 

专业技术资格

 

工作单位

 

从事审计工作时间

 

审计证编号

 

申请人

签 名

年 月 日

县级农经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级农经部门审验结论





 

(盖章)

年 月 日

 

  《湖北省农村审计证发放管理办法(送审稿)》 解读
  
  
  
  一、起草背景
  
  我们提出要在现阶段出台这个《办法》主要是基于两点考虑:
  
  (一)适应基层农村审计工作的迫切需要。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及国家对农投入的增多,村级经济的盘子越来越大。据2012年农经统计显示,去年全省村级总收入157亿元、总支出122亿元,流动资产253亿元、流动负债140亿元,财政对村级转移支付资金95亿元,村级当年公益性基础建设投入41亿元,其中,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14亿。农村集体经济运营的规范化程度已经直接影响到经济的发展及社会的稳定,而农村审计已经成为对其运营不可或缺的、常态的监管手段之一。去年全年共有18423个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审计,涉及金额212亿元,审出违纪金额2264.万元、贪污金额260万元,受处分人数达208人。按规定,审计必须持证上岗。以前的农村审计证是由农业部统一核发,1999年农业部停办了农村审计证,十几年来,原有持证人员退的退、调的调,目前持有合法审计证件的人员不到1000人,平均每个乡镇不到一人,远远不能满足基层审计监督工作的需要。为了保证农村审计人员持证上岗,保证审计报告合法有效,急需尽快组织培训,通过考试、颁证,充实农村审计队伍。
  
  (二)贯彻落实中央四部委文件精神。今年6月,农业部、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强调要“加强审计队伍建设,为农村集体财务审计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农村集体财务审计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农村集体财务审计工作人员的培训、资质认定、招录和解聘工作,由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作出规定并组织实施,审计证由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我厅作为湖北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尽快拿出具体的措施,把中央的文件精神贯彻落实好。目前,山西、福建,广东,浙江等省已经出台了农村审计证管理办法。
  
  基层有需求,中央有要求,但现行的法律法规却没有对审计证的发证及管理作出明确规定。为了程序规范,管理有序,我们认为有必要围绕农村审计证的申报、培训、资质认定、招录和解聘及后续管理等工作,出台一个规范性文件。因此,我们综合方方面面的因素,代拟了《湖北省农村审计证发放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代拟稿)共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
  
  1.目的和依据
  
  2.适用范围
  
  3.管理部门
  
  4.发证条件
  
  5.申办程序
  
  6.审验、注销、换证
  
  7.信息化管理
  
  8.责任追究
  
  9.附则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办法》的法律依据
  
  我们起草《办法》主要依照和参考下列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农业部、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2.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农业部令第6号);
  
  3.《湖北省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4.《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
  
  (二)关于题目的确定。之所以定为审计证管理办法,一是因为审计证的管理涵盖了从申报、培训、考试、发(换)证到建档、审验、注销等后期管理全过程;二是借鉴外省经验。广东、浙江、山西等省已出台农村审计证管理办法。
  
  (三)关于管理部门的问题。按照四部委文件要求,审计证管理部门为省农业厅,由农业厅统一作出规定并组织实施,农村审计证由省农业厅统一核发。省经管局按照职责分工具体承办组织农村审计人员培训、审计证资格考试、证书发放及管理。市县经管部门负责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四)关于农村审计证的发证条件。基本条件为政治思想强和业务素质高、从事农村审计工作、所在单位推荐、考试合格或具备相当资格证。
  
  (五)关于定期审验的问题。农村审计证是从事农村审计工作的资格证书,考虑到持证人持证期间可能因离退、辞职、解聘等原因离开审计机构,甚至发生违法违纪等行为,《办法》中设计了定期审验制度。审计证每5年审验一次,审验机关为市州经管部门。
  
  (六)关于信息化管理的问题。审计资格认定、审计证发放及管理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我们在《办法》中设计了建档备案制度,即建立《农村审计人员登记簿》及农村审计人员管理信息数据库,登记农村审计人员的基本信息,适时掌握农村审计证的申报、考核、发放、审验、变更及注销情况。一旦全省农经信息化网络平台建成,当事人可网上查询审计证的相关信息,确保审计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四、建议
  
  建议以省农业厅名义印发《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