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养老服务机构收费政策亟待完善

28.07.2014  10:08

  一、我省养老服务机构收费基本情况
  我省养老服务机构收费标准按照管理权限分为政府定价和非政府定价。公办养老机构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民办养老机构服务价格根据《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价办文[2014]48号)文件精神,由市场形成价格。
  二、我省养老服务机构优惠政策落实情况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精神,我省各地区均落实了对公办养老机构建设免征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机构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政策。同时,全省大部分地区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基本上都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另外,我省部分地方积极发挥物价补贴联动机制的作用,制定了针对社会办养老机构的更多优惠政策,明确了市区社会办养老机构享受相关费用的减免和建设运营补贴的具体标准,如湖北省襄阳市。
  三、存在的问题
  1、公办养老机构定价偏低,在一定程度上对养老机构市场定价形成负面影响。由于公办养老机构有财政拨款,以“托底”价格代养社会老人,不仅制约了公办养老机构的良性运行,而且抢占了社会办养老机构的市场,很多社会办养老机构竞相通过降低成本和服务质量招揽老人,有的地方甚至出现恶性竞争局面。
  2、养老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统一。我省养老机构收费项目参差不齐,包括床位费、护理费、生活费、管理费等,且各项收费标准不一,较为混乱。
  3、养老服务定价缺少合理分级。由于养老服务机构没有科学的质量评价认证体系,导致定价缺少合理分级,其价格水平未能充分反映不同类型、不同规模和档次、不同服务管理质量的差异,从而影响到不同层次、不同需求消费者的理性选择和质量评价。
  四、完善养老服务机构收费政策的对策建议
  1、加强对养老机构收费监督管理,国家出台统一的收费管理办法。明确管理权限、定价形式、定价原则、服务内容。对政府投资或政府参与投资开办(公建民营)的养老服务机构保障基本服务类的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对非基本服务类的收费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对社会力量开办的养老服务机构所有收费项目均实行市场调节价,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
  2、加大政府对养老服务机构的资金投入,建立与养老服务机构资质相适应的价格体系。整合现有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资源,加大财政投入,改造更新养老服务设施,实现合理布局、分类管理,充分发挥公办保障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托底作用。建立评定养老服务机构资质等级的评价体系,根据其规模设施、区位条件、管理服务和综合绩效等资质等级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价格体系,通过价格杠杆促进养老服务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3、扩大价格优惠政策范围,探索制定价格联动机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优惠政策扶持力度,在现有用水、用电、用气各项价格优惠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优惠范围,如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探索制定科学的价格联动机制,强化价格补贴作用,最大限度地让利于养老服务机构,为养老服务机构持续健康发展创造优良的价格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