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民绿色生活行为倡议

08.08.2016  16:35

   关于印发《湖北省公民绿色生活行为倡议》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部署要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倡导绿色生活方式,为生态文明建设奠定坚实的社会、群众基础,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制订了《湖北省公民绿色生活行为倡议》,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各部门积极动员引导社会各界,特别是党员干部带头践行爱护自然、崇尚节约的绿色生活方式,进一步激发全社会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热情,主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共建生态湖北。

  湖北省环境保护委员会

  2016年7月12日

  第一条 绿色生活你我他,点滴小事意义大。

  第二条 衣着穿戴重得体,崇俭戒奢不攀比。

  第三条 颗粒粮食应珍惜,光盘行动需牢记。

  第四条 居住理念讲环保,简约节能花钱少。

  第五条 垃圾分类很重要,物尽其用废变宝。

  第六条 低碳出行少开车,同做减排践行者。

  第七条 环保产品利健康,绿色消费要提倡。

  第八条 旅行自备日用品,文明出游常在心。

  第九条 花草动物有灵性,生态和谐总关情。

  第十条 人人遵守环境法,青山绿水美如画。

  附件

   湖北省公民绿色生活行为倡议释义

  第一条 绿色生活你我他,点滴小事意义大。

  从衣、食、住、行、购、游等各方面自觉行动,实现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绿色化,将带来巨大的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鼓励社会公众作为生活方式绿色化的主力军和受益者,从绿色生活的点滴小事做起,人人、事事、时时践行环保理念,为美丽湖北贡献力量。

  第二条 衣着穿戴重得体,崇俭戒奢不攀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过度消费、攀比之风不仅与崇俭戒奢的价值观背道而驰,而且增加对资源与环境的压力。鼓励公民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尽量减少添置不必要或奢华的衣物用品,通过每个人的积极努力使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第三条 颗粒粮食应珍惜,光盘行动需牢记。

  朱柏庐《治家格言》中写道,“一粥一饭,当思来处不易”。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中也引用了这句治家格言,评价其“蕴含着质朴睿智的自然观,至今仍给人以深刻警示和启迪”。粮食的生产、销售、加工的每一环节直接影响到对环境资源的利用,珍惜粮食就是珍惜资源。鼓励公民遵循安全、健康、环保的饮食理念,采购时令绿色食材,提倡适度点餐、“光盘”行动,点餐过量应打包,减少使用一次性餐具。

  第四条 居住理念讲环保,简约节能花钱少。

  人们一天之中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时间在室内度过,室内环境质量直接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鼓励公民室内装修以简约实用为主,选购绿色家具和环保建材,日常生活注意节水、节电、节能,这样不仅可以减少污染和资源浪费,而且还能节省开销。

  第五条 垃圾分类很重要,物尽其用废变宝。

  垃圾分类有利于提高回收利用率,减少垃圾中的重金属、有机污染物、致病菌的含量,降低垃圾处理所需的运输、填埋或焚烧需求及其可能造成的水、土壤、大气二次污染风险。鼓励公民投放垃圾时按垃圾分类标志投放入指定地点和容器,循环利用旧物品,可采取交换、捐赠等方式使闲置物品再度发挥价值。

  第六条 低碳出行少开车,同做减排践行者。

  公共汽车、地铁、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载客量大,人均每公里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少;步行或自行车骑行不仅可以锻炼身体,而且能够减少污染、降低能耗。鼓励公民每周少开一天车,不购买、不驾驶、不乘坐尾气排放不达标车辆;鼓励公民根据路程时间安排,尽量选择步行、自行车、公交、地铁、拼车等低碳健康的出行方式。

  第七条 环保产品利健康,绿色消费要提倡。

  环保部《关于加快推动生活方式绿色化的实施意见》要求“引导企业和公众减少对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的使用,更多使用环保领跑者产品”,提倡公民选购对环境友好的产品,使用可重复利用的环保购物袋或购物篮,拒绝购买过度包装的商品。

  第八条 旅行自备日用品,文明出游常在心。

  酒店提供的“六小件”用品是一次性消费用品,无法重复使用,污染环境。鼓励公民旅行时随身携带洗漱用品,减少使用酒店一次性用品,选择低碳、文明的方式旅游,不乱扔旅行垃圾,自带垃圾袋主动回收,自觉保护景区生态与人文环境。

  第九条 花草动物有灵性,生态和谐总关情。《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规定,公民有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鼓励公民积极参与生态保护,不滥砍滥伐、滥捕滥杀,拒绝食用珍稀野生动物,共同维护自然生态和谐。

  第十条 人人遵守环境法,青山绿水美如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公民应自觉学习和遵守环境保护法,发现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事项时,可以拨打12369环保举报热线电话,进行举报和请求依法处理。保护环境需要广泛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参与;天蓝、地绿、水清的生态湖北需要公民以主人翁的精神,共同建设、共同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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