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07.08.2015  19:36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做专做精,更好地服务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科学发展的意见》(鄂政办发〔2010〕4号)要求,省财政厅设立了湖北省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发展资金。为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发挥使用效益,结合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我厅对《湖北省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湖北省财政厅                 

  2015年7月30日     

  

附件:

  

  湖北省会计师事务所

  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科学发展的意见》(鄂政办发〔2010〕4号)等文件精神,湖北省财政厅设立了湖北省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发展资金)。为加强专项发展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发展资金是用于鼓励省内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做精做专,科学发展和优化收入结构的奖励资金。资金来源为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依法批准在湖北省内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且最近连续三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

  第四条 专项发展资金应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 专项发展资金的奖励条件主要采用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业务收入规模、结构比例、增长幅度,以及兼并联合重组效应设计,突出体现支持和鼓励会计师事务所重视合并重组,做大做强,做精做专,业务拓展,提升行业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导向。

  第六条  专项发展资金的一般奖励条件及标准:

  (一)年度业务收入达到3亿元及以上,且比上年增长20%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奖励50万元。

  (二)年度业务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含1亿元)3亿元以下,且比上年增长20%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奖励40万元。

  (三)年度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1亿元以下,且比上年增长20%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奖励30万元。

  (四)年度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且比上年增长20%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奖励20万元。

  (五)年度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2000万元以下,且比上年增长20%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奖励10万元。

  (六)年度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除财务会计报表审计、工程造价咨询以外的其他业务收入占年度业务收入50%以上(含50%)的省直及武汉市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年度业务收入达到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除财务会计报表审计、工程造价咨询以外的其他业务收入占年度业务收入50%以上(含50%)的市、州、县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奖励10万元。连续申报此项奖励的,本年申报的除财务会计报表审计、工程造价咨询以外的其他业务收入满足前述要求外,应较上年增长20%。

  同时满足上述第(一)至(五)项和第(六)项奖励条件及标准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自愿选择其中一项予以申报,不得重复申报。以上一般奖励标准视每年预算安排规模可作适当调整。

  第七条  专项发展资金的特别奖励条件及标准:

  (一)经省财政厅批准,通过兼并联合重组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和信息管理方面实现“五统一”,且重组后年业务收入达到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省直及武汉市会计师事务所;重组后年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市、州、县会计师事务所,于兼并联合重组完成年度提出申报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

  (二)进入或保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强的会计师事务所,奖励10万元;进入或保持前50强的,奖励20万元;进入或保持前20强的,奖励30万元;进入或保持前10强的,奖励40万元。

  同时满足上述两项特别奖励条件及标准的,由会计师事务所自愿选择其中一项予以申报,不得重复申报。以上特别奖励标准视每年预算安排规模可作适当调整。

  第八条  专项发展资金严格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自愿申报、省财政厅组织评审、国库拨付的流程进行。相关规则由省财政厅另行制订《湖北省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发展资金评审办法》予以规范。

  第九条  省财政厅应设立专项发展资金评审委员会,专门负责专项发展资金相关规则的制订,对申报、评审及拨付流程的监管,对外解释及相关违规行为的鉴定与惩戒。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于省财政厅会计处,负责相关日常事务处理与协调工作。

  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获得的专项发展资金应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建设、人才培养、业务拓展、突出贡献奖励等方面。在使用获得的专项发展资金时,向省财政厅会计处报送专项发展资金使用情况说明。

  第十一条  严禁弄虚作假与违规操作行为发生。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专项发展资金的会计师事务所,省财政厅将收回专项发展资金,并按《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予以处理。对省财政厅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违规拨付、伙同会计师事务所骗取财政资金的,除收回专项发展资金外,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专项发展资金评审委员会及办公室的评审经费纳入本专项发展资金统筹安排与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湖北省财政厅于2010年12月24日发布的《湖北省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鄂财会规〔2010〕17号)自本办法实行之日起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