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湖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办法

29.09.2015  17:24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办法》明确,对失信企业,各部门可利用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中企业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对企业失信行为采取限制、约束等联合惩戒措施。这意味着,“失信成本”将越来越大。

  【目录】

  【 覆盖范围

  【 失信行为

  【 纳入联合惩戒范围的企业失信行为

  【 失信行为程度认定

  【 失信行为公示及惩戒

  【 信用修复

  【 延伸阅读

   覆盖范围

  《办法》中所称企业,是指经过工商注册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各类市场主体。

   什么是失信行为?

  失信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有关组织)认定的各种违法、违规、违约行为。

   纳入联合惩戒范围的企业失信行为

  《办法》对纳入全省联合惩戒范围的企业失信行为进行了明确,包括商务、政务、司法三个领域。其中商务领域失信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失信行为;政务领域失信行为是指企业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失信行为;司法领域的失信行为是指企业在仲裁、诉讼、执行等司法活动中的失信行为。

   商务领域

  商务领域失信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失信行为。

  主要包括:

  (一)以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的;

  (二)恶意违约逃避履行法定义务或者合同义务的;

  (三)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

  (四)发布虚假、夸大等违法广告的;

  (五)招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的;

  (六)非法违规占用土地的;

  (七)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的;

  (八)发生质量事故的;

  (九)发生安全事故的;

  (十)违法用工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十一)未依法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十二)未履行环境保护法定或约定义务的;

  (十三)弄虚作假骗取贷款、非法集资、违规担保的;

  (十四)商业受贿行为,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务或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

  (十五)故意低价或者无偿转让、转移财产,逃避履行债务的。

   政务领域

  政务领域失信行为是指企业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失信行为。

  主要包括:

  (一)法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未经许可、批准,擅自实施的;

  (二)未通过行政机关或有关组织依法进行的专项或者定期检查的;

  (三)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关闭或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

  (四)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

  (五)偷、逃、抗、骗税以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六)故意提供、公布不真实生产经营统计数字的;

  (七)以虚假申报材料等方法骗取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的;

  (八)在规定期限内,未向行政机关报送年度报告的;

  (九)行政机关或有关组织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拒绝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以及转移、隐匿相关证据的。

   司法领域

  司法领域的失信行为是指企业在仲裁、诉讼、执行等司法活动中的失信行为。

  主要包括:

  (一)企业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恶意串通,合谋编制虚假事实和证据等方式提请仲裁、公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非法侵占或损害国家、集体、公民财产或权益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规避执行等行为,以及其他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六)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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