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荣坤:切实抓好《湖北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的实施工作

13.10.2014  16:19

  湖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甘荣坤

  《湖北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标志着我省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步入法制化轨道,对促进我省人体器官捐献事业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如何通过实施《条例》规范我省人体器官捐献行为,促进这一惠及民生的社会公益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性

  人体器官捐献是挽救生命、造福社会的公益性事业。它不仅涉及医学新技术、捐受双方权利与义务,还涉及伦理、信仰、人权等深层次问题,社会关注度高。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人体器官捐献问题,积极推进相关立法工作,2012年《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时期全省红十字会工作的意见》(鄂发〔2012〕3号)对红十字会开展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省人大广泛开展立法调研,积极进行立法探索,促成了《条例》的正式出台。

  贯彻落实《条例》,有利于促进器官移植医疗技术进步、推动器官移植事业发展。人体器官移植是挽救终末期器官衰竭患者的最有效手段。器官紧缺是我国器官移植事业发展的瓶颈。随着医学事业的发展和临床移植治疗对人体器官的需求不断增加,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与移植技术的快速发展、医疗需求相比严重滞后。《条例》的实施,将规范人体器官捐献行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减少器官捐献风险,扩大器官供体来源,促进移植医疗技术进步。

  贯彻落实《条例》,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提升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当前,人体器官供需矛盾突出,器官捐献需求非常紧迫,器官供体来源严重不足,重病患者忍受着巨大的痛苦等待他人捐献器官来延续生命。《条例》的实施,将有效缓解人体器官移植供需矛盾,防范器官买卖,减少犯罪发生,维护社会安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贯彻落实《条例》,有利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人体器官捐献既实现了捐献者生命的延续,也挽救了接受者的生命,是大爱大善大义之举,彰显人性的光辉。从国家层面看,展示了文明与和谐;从社会层面看,显现了法治与人道;从个人层面看,折射了友爱与奉献。自愿捐献人体器官,是理性思考的结果,是社会爱心汇聚正能量的体现,是“人道、博爱、奉献”红十字精神,更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真实写照。人体器官捐献这一公益性事业的持续、规范、健康发展,必将有力推进全社会的文明进程。《条例》的实施,对于倡导捐献人体器官挽救生命的人道主义精神具有重要意义,也将有力推进法治湖北、文明湖北、幸福湖北建设。

   二、准确把握《条例》的基本原则

  把握社会公益原则,坚持“自愿、无偿”。人体器官捐献的目的是为民众服务、为社会服务。人体器官捐献建立在公民身故后,自愿、无偿将其功能良好的器官捐献用于救治他人、造福社会。通过开展宣传普及、捐献登记、信息接收、捐献见证等工作,在人体器官捐献志愿者和等待器官移植的重症患者之间架起一座桥梁。通过为人体器官捐受双方提供专业规范、文明友善的服务,体现对特殊群体的关爱,维护特殊群体的切身利益。

  倡导现代文明,推动社会进步。人体器官捐献是一种人道行为,体现了个人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其所折射的“人道、博爱、奉献”精神,与人类文明、社会伦理高度契合,与民众幸福指数、和谐社会建设紧密相连,践行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彰显着社会的文明与进步。必须弘扬捐献人体器官挽救生命的人道主义精神,引导公众逐步摒弃旧有观念,参与人体器官捐献事业,共同推动社会进步。

  体现尊重生命,注重人文关怀。自愿、无偿捐献人体器官,延续了他人的生命,也以另一种方式实现自身生命的延续,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贯彻落实《条例》,必须尊重捐献人的捐献意愿、捐献行为和人格尊严,在缅怀纪念、见证记载、遗体处理、殡葬费用免除、三代以内血亲优先排序移植、悼念活动、捐受双方信息等方面注重保障捐赠人及其家人的合法权益,为生活困难的捐受双方家庭提供必要的人道救助。以实际行动表达对捐献人的崇高敬意和对捐献人生命的尊重,是弘扬社会正能量的有效举措,有助于提高公众自愿捐献的积极性。

   三、依法解决人体器官捐献中的突出问题

  《条例》为规范人体器官捐献管理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贯彻落实好《条例》,既要着眼于规范人体器官捐献的基本秩序,又要着力解决管理中的突出问题。

  必须建立完善工作机制。人体器官捐献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构建政府统一领导、红十字会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抓、相关部门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人体器官捐献组织机构,形成有效的联动机制,严格执行规定的工作程序,并为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人、财、物保障。

  必须全面加强依法监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严格执法,规范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坚决纠正违反人体器官捐献管理规定和工作纪律的行为,遏制人体器官捐献过程中从局部、个人利益出发扰乱秩序、破坏规则、影响公平的不正之风,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的力度,共同维护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良好环境,确保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沿着法制化轨道向前推进。

  必须明确实施主体。红十字会是党和政府在人道领域的得力助手,是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实施主体。全省各级红十字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动员、捐献登记、信息接收、捐献见证、缅怀纪念、人道救助等日常工作,并对人体器官捐献工作进行指导、协调。要保护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开展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合法权益,以保证人体器官捐献工作顺利进行。

  必须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通过信息化手段进行人体器官捐献全流程管理,着力打造“公开、公正、公平”的器官捐献体系。要建立潜在捐献人信息报送制度,红十字会依法统一管理潜在捐献人信息,加强协调员队伍建设和管理,指导协调员依法开展工作。要建立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系统,实现与国家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系统的信息对接与共享,严格按照器官分配与共享原则及规范程序对捐献的器官进行分配。

  必须建立人体器官捐献救助基金。人道救助是对自愿捐献人体器官人道主义精神的崇尚和弘扬,是对无私奉献精神的激励和褒奖,必将促进捐献事业向前发展,同时也是国际通行惯例,在我国更具现实性、客观性和针对性。要着眼于人道关怀,依法设立人体器官捐献救助基金,为生活困难的捐受双方家庭提供必要的人道救助。按照《条例》规定,通过政府财政拨款、彩票公益金投入等多种渠道和方式,建立人体器官捐献救助基金。红十字会要加大筹资力度,广泛募集人道救助资金,社会各界要积极参与、奉献爱心,共同推动我省人体器官捐献事业持续发展。

   四、全面推进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依法进行

  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条例》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全面推进我省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要大力开展《条例》的宣传教育。将学习贯彻《条例》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红十字精神、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围绕《条例》的立法背景、主要内容、重要意义,进行全方位、多层次、高强度的宣传报道,广泛普及捐献知识,积极引导社会舆论,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人体器官捐献事业的良好氛围。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条例》,增强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提升依法管理水平。

  要抓紧完善配套政策法规制度。《条例》构建了人体器官捐献管理的总体框架,但具体内容还需要细化,要结合实际积极研究制定与《条例》相配套的各项政策制度,如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的选定和管理办法、救助基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办法、潜在捐献人信息报送制度等,进一步探索和完善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管理办法,使人体器官捐献管理的各项规定整合度更高、权威性更强、执行效果更佳。

  要形成贯彻落实的工作合力。《条例》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实施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做好涉及本地、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研究和解决人体器官捐献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促进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协作、高效进行。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要增进对人体器官捐献的了解,为人体器官捐献事业贡献力量。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红十字会应当对在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关乎民生福祉,是一项开拓性、创新性工作。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认真贯彻落实《条例》,推动我省人体器官捐献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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