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提高水污染处罚力度

02.07.2014  10:58

  本报武汉7月1日电 记者魏劲松、通讯员马献伦报道:南水北调中线工程送水在即。7月1日,《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正式开始实施。从零点起,全省开展贯彻水污染防治条例监督执法,省环保厅已组织5个督查组赴各地进行督查,坚决贯彻条例要求。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构建了湖北最严格的水污染防治制度。湖北省环保厅副厅长刘天忠介绍,《条例》从四个方面提高了处罚力度。一是在上位法规定罚款幅度内提高处罚下限;二是对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受到处罚,拒不改正的,可以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三是采用了“双罚制”。对违法排污的单位,对单位本身设立了处罚条款,还对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的人员处以罚款;四是对有关民事、刑事和行政责任作了衔接性规定。

  《条例》规定实行水环境质量行政首长负责制、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水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玲认为,这意味着地方领导做出的涉及水污染方面的决策,不管以后走到哪里,都要承担后果。“行政首长负责,环境指标纳入政府官员考核指标体系,将有效防止地方保护主义。”王玲说。

  《条例》绝大部分“重典”已在十堰进行了探索。据统计,南水北调中线工程自开工建设以来,为确保库区水质安全,十堰境内共关停“十五小”企业329家,迁建125家。截至目前,十堰已整治279个大小入河排污口,建设雨污分流管网333公里,清除垃圾470万立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