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价格杠杆改善大气环境 湖北将征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

14.09.2016  14:44

  10月1日起,我省的加油站、印刷厂排污成本将提高。9月13日悉,为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厅联合制定了我省石油化工、包装印刷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即每污染当量1.2元。“挥发性有机物”是特定条件下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的统称,是我国主要大气污染物之一,是形成PM2.5和光化学烟雾的重要因素。2013年,国务院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将控制“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列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重点任务。目前,全国共有10余省市出台了相关征收标准,其中北京、上海对试点行业进行了扩大,以价格杠杆促进相关行业加强环保投入。

  据省物价局介绍,试点行业相关企业的每个排放口都将被征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收费实行差别化管理。如果排放浓度高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排放限值,或企业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将加收1倍排污费;上述两种情况都存在的企业,将加收2倍排污费。同时,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淘汰类的,也要加1倍征收排污费。

  排污量少的企业则有优惠。排放浓度在国家和省规定排放限值90%-70%(含)之间的,排污费打8折;在70%-50%(含)之间的打6折;低于规定排放限值50%以上的打5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