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清理和规范多占政策性住房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组织部、监察厅、省住建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清理规范领导干部多占政策性住房的通知》(鄂组通[2015]66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精神,按照学校常委会纪要([2016]38号)的要求,决定在2015年以来推进政策性住房清理工作的基础上,加大力度开展清理和规范多占政策性住房专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进一步提高认识
各单位(部门)要从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清理和规范多占政策性住房工作的认识,深入贯彻、认真落实《通知》精神,对多占政策性住房清理专项工作再动员再部署,并做好会议学习签到等相关记录。
二、 进一步明确 多占政策性住房的情形
政策性住房包括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省直机关统建职工住宅、省直单位统建统分限价商品房、公共租赁房、未售公房(含省直机关公务员周转房)及其他经地方政府批准,限定供地方式、销售价格、销售对象的住房。
违规多占政策性住房是指干部职工家庭违反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购买、承租两套及以上政策性住房(含部队政策性住房)的行为。以下情形除外:
(一)异地调动干部、挂职干部因夫妻两地分居,该家庭按住房配售和租赁政策,购买一处政策性住房,同时在异地租住一处政策性住房的。
(二)夫妻双方婚前(或再婚前)按住房配售政策各自购买一处政策性住房,未形成共同财产的。
(三)夫妻双方按房改政策购买的两处住房均未达到职级面积标准,且合计面积不超过本人(或配偶)职级面积控制标准的;或合计面积虽超过本人(或配偶)职级面积控制标准,但超标面积已按房改市场价计价购买的。
(四)根据国家和地方政策法规,其他不属于违规多占政策性住房情形的。
三、进一步推进清理和规范政策性住房工作
形成党委组织部、监察处、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等部门联动机制,明确责任,层层落实。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部门)的专项清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部门)的专项清理工作负总责。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做好本单位(部门)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宣传工作,党员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带头进行自查申报(见附件),带头纠正整改。各单位(部门)负责人要督促未报、漏报、错报的干部职工从严从实规范填报,确保多占政策性住房的干部职工按有关规定尽快整改到位。
四、严肃工作纪律,严格问责追责
违规多政策性住房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违纪情形。对未按规定落实清理和整改工作的有关单位(部门)负责人和干部职工,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2016年12月31日前必须按《通知》要求整改到位。各单位(部门)将填报及整改情况汇总后,由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后报送到学校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行政楼B211)。
特此通知。
附件:
1、《政策性住房清理自查表》
2、《政策性住房整改情况统计表》
湖北工业大学
2016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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