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成因概述

16.12.2014  19:52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利益格局的调整,群众维权意识的增强,近年来涉法涉诉信访时有发生,并呈现出诉求时间跨度长、诉求涉及面宽、诉求者愿望急切、处理难度大等特点。一些缠访、重复访当事人,长年累月抛家舍业、携妻带眷,到处上访,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和社会的稳定。

1、司法机关办案瑕疵引发涉法涉诉信访。司法机关作为公平正义的化身,所办理的案件绝大部分称得上铁案,是经得起法律、经得起历史检验的。但个别干警受权力、金钱、人情关系以及自身业务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存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办案程序等方面瑕疵而出现错案。虽然大多数错案通过司法机关内部纠错机制得以纠正,但也有极少数错案成为定论,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导致当事人上访。此外,一些司法人员办案效率不高,审限时间拖延,使当事人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引起当事人强烈不满,也引发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再者,随着互联网、电视、报刊等传媒高度发达,一些错案、不公正、不廉洁执法行为被反复曝光,给司法机关的公正执法形象造成较大杀伤力,司法公信力下降,即使是正确判决也可能引发上访。

2、社会方面原因引发涉法涉诉信访。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发生在基层的一系列民生问题、民主管理问题、劳资纠纷问题、合同纠纷问题、征地拆迁问题、社会治安问题,特别是干群关系问题、邻里矛盾问题、司法不公问题已成为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一些群众利益失靠、生活失助、情感失落、心理失衡的现象比较突出。另外,随着人民群众政治、文化、法律素质的提高,群众对社会不公现象的认可度和不满意度大幅提升。当看到这些问题特别是这些问题发生到个人头上时,就会诱发涉法涉诉信访事件的发生。

3、当事人自身缺陷引发涉法涉诉信访。一些当事人法律知识少,知识水平较低,盲从于律师,不计诉讼成本,随意使用诉权,当判决结果未能如其所意,即使案件在实体上还是程序上均无不当,也就想当然地归结为审判人员的办案不正、贪赃枉法,稍不如愿就走上信访之路,对法律、法院的公正判决毫无警畏之心。有的当事人为满足一己私利,曲解法律,紧咬不放,反复缠访,扰乱正常信访秩序。有的当事人投机心理严重,认为只要把事情闹大,领导才会重视,才会有结果,于是每逢全国“两会”或敏感时期便赴省进京非正常上访,有的在上访前还故意放出风声,以期引起关注,给信访机关施压。还有的当事人好攀比,不顾信访案件之间千差万别的客观事实,看到他人通过上访得到实惠,便引发上访的念头。确有当事人在长期的非正常上访中尝到甜头,不仅得到额外补偿,拿到社保、低保,领到困难救济,给其它信访件的处理带来负面效应。

4、处纠体制不完备引发涉法涉诉信访。从法律层面来看,我国的诉讼审判制度是实行“二审终审制”,一个案件经过二级法院审判就终结,产生法律效力。但我国诉讼法所规定的再审制度,作为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可以自行决定再审、上级法院可以提起再审、检察院可以通过抗诉引起再审,上级领导的过问也能引起案件的再审。再审程序让当事人有了更多信访的时间和空间。一些当事人抓住再审诉讼程序,不论是否有新的证据,也不论是否超出法定时限,一味纠缠法院,对已生效的判决提出重新审理。从防控涉法涉诉信访制度上看,政府部门的合力并未形成,遇有此类纠纷往往是由政法委、法院、信访局三家担责,履行息访息诉工作任务。其它职能部门对处纠工作积极性不高,对待上访人员态度冷淡,对信访问题未能尽职尽责,使一些本可就地解决的问题发展为重复访、越级访。督促各部门处纠工作多数是从讲政治角度来抓落实,尚没有一套上下共同遵守的制度,存在较大随意性;对信访案件的复查没有次数界定,没有级别规定,没有终结和终局性,缺乏终结机制,导致一些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数年甚至十几年都无法息访。

5、执行难引发涉法涉诉信访。一些案件的被执行人因经济状况差,生活困难,赔偿履行能力弱,致使申请人得到的只是“法律白条”,因其合法利益长期得不到兑现而上访。现实中也不乏一些被执行人恶意逃避执行,或故意转移、隐匿财产,或长期滞留他乡,造成人难找、财产难寻难处理,加上个别法官因存在畏难情绪,执行力度不大、办法不多等,致使法院因找不到被执行人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造成执行难以到位,从而引发当事人不满,出现涉法涉诉信访。(武穴市人大常委会    梁新华)

责任编辑:张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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