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行2015年第四次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理论知识全国统考的公告

16.09.2015  13:20

            根据《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规程》有关要求,我省将组织进行2015年第四次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技能鉴定理论知识全国统一考试。为切实做好此次统考工作,方便考生提前做好迎考准备,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职业名称等级
  初、中级建(构)筑物消防员。
  二、理论知识统考时间
  2015年10月18日(星期日)
  三、报名对象条件
  (一)初级建(构)筑物消防员
  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经建(构)筑物初级消防员正规职业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持消防安全管理员省级职业资格证书,尚未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
  3、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1年以上。
  (二)中级建(构)筑物消防员
  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建(构)筑物中级消防员正规职业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操作人员、消防文员和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等均可报名。
  已参加过2014年度、2015年度初级、中级消防职业技能鉴定理论考试但未合格的人员,可重新申报鉴定或单科鉴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全国统考职业的单科合格成绩保留一年,在成绩保留期内,考生可参加一次补考。
  四、报名时间及要求
  (一)报名时间:自发布公告之日其,截止2015年9月25日。在理论考试前报名截止后这一时间段内报名的,将被安排参加下一次理论知识统考。
  (二)报名要求:
  凡报名参加初级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技能鉴定全国理论统考的考生于报名截止前,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消防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需提供所在单位工作年限证明原件);填写《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见附件)纸质版2份;小2寸(32mm×40mm)近期彩色免冠照片一式3份(含电子档照片),到各市、州培训点(市、州消防支队防火处)登记报名。
  参加过2014年度、2015年度初级、中级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技能鉴定未通过的人员,报名时需重新申报资料,在报名时必须注明参加本次鉴定的考试科目(理论考试或实操考核)。上述资料经各培训点审查核实后,考生身份证、学历证书和消防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原件退还本人,其余资料(含考生《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电子版)由各培训点及时上报至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湖北)站。
  报考中级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技能鉴定的考生提交上述申报材料到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湖北)站登记报名。
  五、收费标准
此次报考参加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技能鉴定理论知识统考和实操考核均不收取任何费用。
六、考试时间和地点
  考试时间:2015年10月18日(星期日)上午,具体以准考证信息为准。
  考试地点:根据报名情况安排,具体以准考证信息为准。
  七、考试方式方法
  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建筑消防设施实际操作方式。两个科目均实行百分制,成绩都达到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
  理论考试全国统考,时间90分钟。技能操作鉴定考试时间,根据报名情况,分批次安排操作技能考试,具体时间安排见准考证。
如有其他问题,可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湖北)站联系。联系人:范玉珠,电话:027-87930119,13429895089。

            特此公告。


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湖北)站
                                  2015年9月16 日

 

 

 

附件: 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