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军区刘建新少将对浠水法院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给予肯定
10月17日,浠水县人民法院依法成功调解了原告湖北中兴窑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兴窑炉公司”)诉被告南春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并当庭履行完毕。这起涉军民事纠纷案件是解放军总政治部挂牌督办的6件案件之一。
近两年来,涉及军人、军属民事纠纷案件时有发生,为保护好广大官兵切身利益,维护和谐稳定,浠水县人民法院从健全涉军案件审理组织入手,优化审理程序,加大法律援助,共审结涉军案件18件,依法维护了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一是成立专门组织。浠水法院于2003年就在民事审判第一庭专门设立了军人维权合议庭,集中审理涉及军人、军属民事纠纷案件。并规定军人维权合议庭的组成,由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担任审判长,副庭长和指定1名女性法官参与合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涉军案件,一律由庭长担任主审法官;审判业务事项由分管副院长指导、监督。
二是优化办案程序。对于涉军案件,在严格执行法律的前提下,尽可能的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如中兴窑炉公司与南春海劳动争议纠纷案,根据案情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期限是六个月,指定举证期限不少于30日,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浠水法院发挥庭前程序的协商功能,促成当事人达成适用简易程序和缩短举证期限的合意,使本案从立案到履行完毕仅用了52天时间,审理时限缩短了四个月。
三是统一法律规则。我国目前涉军民事权益保障的法律依据散见国防法、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其他民事法律、法规中,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不以军人、军属民事权益维护为主线,难以全面地掌握涉军案件的审理依据。2013年9月在清泉法庭召开业务骨干会议,军人维权合议庭针对常见多发的涉及军人婚姻家庭案、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等主要类型,通过对现行法的梳理以依法服兵役不丧失农村集体成员权为基准,形成了对涉军案件的统一处理规则。除涉及军婚案须按婚姻法特别规定审理外,对于涉及农地承包、补偿和宅基地使用问题,军人系士兵、士官的一律不丧失成员资格,享有服役前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在农地承包、征地补偿和宅基地使用上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的权利,保障军人的合法权益。
四是加大法律援助。在2014年9月17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颁布以前,浠水法院已经就涉及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作出了规定,对于因生活困难缴不起诉讼费的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仅须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即可减、缓、免诉讼费用。《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颁布后,浠水法院又根据该意见精神,将法律援助范围扩大到请求给予优抚待遇、及军人婚姻家庭纠纷;因医疗、交通、工伤事故以及其他人身伤害案件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涉及农资产品质量纠纷、土地承包纠纷、宅基地纠纷以及保险赔付的等案件类型上。同时,删减了过去审批涉军案件诉讼费减、缓、免须由分管副院长批准的规定,改由立案庭长审查确认即可实行,为涉军案件畅通诉讼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