浠水法院司法救助获点赞
3月8日,交通事故受害人陈女士带着女儿一起来到浠水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将一面“情系百姓,高效务实”的锦旗和一封感谢信送到执行人员手中,感谢浠水法院对其给予司法救助,帮她渡过难关。
2012年6月9日19时许,散花镇村民胡某驾驶摩托车由浠水县散花镇往清泉镇方向行驶,当该车行驶至浠散线石牛山村二组路段时,将横穿公路的陈女士及其女儿、孙儿撞倒,造成陈女士10级伤残的交通事故。2012年6月20日,浠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陈女士及女儿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浠水法院开庭审理原告陈女士与被告胡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于2013年6月8日作出判决,判决被告胡某赔偿原告陈女士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失36295.77元。判决生效后,陈女士多次到被告胡某家中要求其支付赔偿款,但被告胡某因家庭困难无力承担。陈女士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浠水法院启动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胡某家庭确实十分困难,再加上事故发生后精神失常,平时生活只能依靠女儿,确实无力履行判决义务,属于执行不能案件,无法执行。但交通事故发生后,申请人陈女士因无力承担医院治疗费用一直未能复查及手术,且因伤情未愈一直没有收入。事故以后,申请人的家庭完全依靠其丈夫在外打工勉强维持生活,再加上无力进行后续手术治疗,生活非常困难。
鉴于申请人陈女士的困难情况,经申请人陈女士申请,浠水法院依法对其予以司法救助,向其发放司法救助金3.5万元。3月8日陈女士带着女儿来到浠水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将锦旗和感谢信送到执行人员手中,感谢执行人员及法院对其予以司法救助。
据统计,去年以来浠水法院已向20余名生活确有困难的申请执行人发放司法救助金44万余元,帮助确有困难的申请执行人渡过难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