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法院首次举行听证会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进行审查

24.07.2014  18:34

      (通讯员:黄忠富    编审:李智华)7月21日,利川市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特别程序对一起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在举行听证会后作出终审裁定,准予对被申请人刘某、付某夫妇所有的房地产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宏财担保公司对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查明:利川市铧欣村牧业有限公司因向银行借款,由宏财担保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刘某、付某夫妇用其位于利川城区的房地产为铧欣村公司向宏财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并依法办理了他项权证。借款到期后,铧欣村公司未按时还款,银行直接从宏财担保公司的担保基金账户中扣划了人民币4124960元用以清偿铧欣村公司的借款本息。宏财担保公司于2014年3月起诉向铧欣村公司追偿,法院判决铧欣村公司应向宏财担保公司支付人民币4124960元,铧欣村公司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2014年7月14日,宏财担保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某、付某夫妇的抵押财产依法予以拍卖、变卖,优先实现申请人的抵押权,用以清偿上述生效判决所确定的铧欣村公司应履行的义务。

        鉴于标的金额巨大,为审慎处理本案,利川法院遂于7月16日举行听证会,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了听证。

        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抵押担保关系有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和房屋他项权证等证据证明,且申请人已履行担保义务,被申请人亦未提出异议,故应予认定。被申请人以其所有的房地产为本案借款设定有效抵押,申请人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实现抵押权,依法应予准许。对两被申请人提供抵押的房屋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申请人按照抵押顺序优先受偿,范围包括铧欣村公司应履行的义务和实现担保物权的相关费用。据此,法院作出上述裁定。

        据悉,自2013年1月1日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利川法院已受理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18起,标的金额超500万元,但通过举行听证会方式进行审查的,在该院本案尚属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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