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祥法院落实农民工工伤待遇存在“四难”现象
一、农民工工伤待遇落实难的原因
1、用工单位参保率低。据国家统计局统计,近五年有一半以上农民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特别是从事建筑业的农民工未签劳动合同的比例居高不下。用人单位为贪图经济利益、降低成本,常常不愿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更不会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雇主或单位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比例分别为13.9%、23.6%、16.7%、8%和5.6%。
2、农民工安防、法律意识弱。因农民工受教育程度相对较低,自身缺乏法律意识,不知道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方式来确认劳动关系,不懂办理工伤保险是分散自己的工伤待遇风险,在未发生工伤事故时,抱着无所谓的态度,等到工伤事故发生,因为缺少劳动关系成立的重要依据,不得不首先花费巨大精力去确认劳动关系。此外,有的农民工接受的相关技能培训比较少,安全防范意识比较薄弱,因而出现工伤事故的频率较高。
如郭兰与钟祥市裕胜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工伤赔偿案,郭兰入职到该公司不到一个月,在收班时,因将高压气枪啧嘴安放不当,导致管道高压空气喷进其左耳,造成耳膜穿孔。现实中有相当一部分农民工因缺乏相应的技能,无法正确从事相关的工作任务,经常出现被施工机械所伤的事件。
3、程序处理周期长。农民工工伤待遇落实程序之难主要体现在解决程序繁杂、处理周期冗长、效率低下。按照我国当前“一调、一裁、二审终审” 的劳动争议处理模式,一个工伤案件从最开始的劳动关系确认开始,要经历仲裁、行政确认和诉讼之累。同时“调、裁”处理效果较差,将其作为工伤待遇解决的前置程序,起到的社会效果并不理想。在当前劳动争议处理实践中,以“调、裁”方式解决农民工的工伤待遇的比例很小,占90%以上的工伤案件最终起诉到法院。
4、工伤赔偿执行难。由于大量的农民工未能参加工伤保险,在出现工伤事故后,普遍经民事判决由用人单位进行工伤赔偿,但在执行中常因用人单位拖延、逃避执行,或者因企业不景气,没有支付能力,或者企业被兼并、分散而相互推诿执行,或因企业破产等种种原因,导致农民工的待遇无法实现。
二、提出的建议
1、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农民工囿于自身文化程度低,社会认知能力弱,安全防范意识差,常常忽视法律的重要性,对一些直接影响自身利益的做法表现得很淡漠。比如有些农民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要求将应缴纳的工伤、养老保险费用以工资形式发给本人,并承诺不追究用工单位的任何责任。这些做法在农民工中为数不少。因而只有加强法律宣传,让农民工学法、懂法、守法,学会用法律来保护自身权益,才能从源头上化解农民工工伤落实难的问题。
2、加强对农民工的安全防范教育和非农业技能培训。农民工发生的工伤事故,占98%以上的是因为安全防范意识薄弱和缺乏相应的技能培训,所以要从源头上解决工伤待遇落实难,关键还是要加强对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和相应技能的培训。
3、加强对农民工用工单位的监督。农民工用工单位普遍存在不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为农民工办理养老、工伤保险的状况。这需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加强对农民工用工单位的监管,对类似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提高农民工用工单位的法律意识,自觉履行法律义务,提高农民工的工伤参保率,分散企业工伤保险的责任,在农民工受到工伤时,其工伤待遇才有保障。
4、加强立法,改革当前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建议采用诉、裁分离,仲裁自愿,一裁终局,同时加强对仲裁的监督,确保仲裁效果。对于劳动关系和工伤的确认建议由行政机构行政处理终局,避免因诉讼程序复杂而增加农民工诉累。同时建议立法机关尽快修订劳动争议法律。
5、加大司法执行力度。法院判决和执行是农民工工伤待遇落实的最后保障,法院须有效提高农民工工伤待遇案件的执行效率。针对不同的案件采取不同的措施:对于农民工用人单位拖延、抗拒执行的行为,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加大司法打击力度;对于确有困难的单位宜采取调解解决的方式执行;对于外地的农民工,宜采取一次性解决的方式,避免外地农民工为工伤待遇反复奔波。此外,应与社会各机构建立联动机制,从用工的招聘、劳动合同的签订、单位主管人员的消费、法定代表人的出境限制等方面依法进行约束,促使用人单位能够及时兑现农民工的工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