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签收法律文书,法院依法采用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多年来,“送达难”一直困扰着人民法院民商事和行政审判工作,影响着人民法院的办案效率和司法公正。产生这一问题的根源不一而足,其中之一是当事人(主要是被告)法律意识淡漠,法律知识欠缺。比如,有的认为签收了法律文书就表示自己认输,因而赌气不签;有的认为不签收应诉通知书和传票等法院就不能开庭和下判,或者不签收裁判文书该裁判文书就不生效,所以拒绝签;还有的认为法院是软的,不签收法院的文书也没有什么严重的法律后果。
对被告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法院诉讼文书的问题,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也规定可适用留置送达,但同时规定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进行见证,并由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司法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而常常发生无法邀请见证人,或见证人也拒绝在送达回证中签名等情形,导致不能严格依法进行留置送达。随着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一问题迎刃而解。新民诉法第八十六条明确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为此,利川法院及时为各办案单位配备了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设备,为化解“送达难”提供了充足的物质保障,较好地解决了被告拒收诉讼文书,或虽接收但拒绝签名的问题。
(利川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