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法院以“三化”促进院、庭长回归办案主业
12.10.2017 16:43
本文来源: 湖北法院
为全面贯彻落实司法责任制,切实发挥入额院、庭领导在办案工作中的履职和示范作用,省法院于2016年制定出台《关于全省法院院、庭领导办理案件的规定》,着力打造“三化”机制,促进院、庭长职业重心从行政管理向审判主业转变,“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格局正在形成。一是以硬性指标促进院、庭长办案常态化。在考量院、庭长所承担的审判管理监督事务和行政事务工作量的基础上,对全省三级法院院、庭长的办案数量指标作出硬性规定,要求院、庭长必须到一线办案,并鼓励承办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以及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各中、基层法院可在不突破硬性比例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比例、确定具体数量。2016年以来,全省法院院、庭长办案数占结案总数的64.9%。二是以亲历实践促进院、庭长办案实质化。将入额院、庭长全部编入审判团队,采取随机分案、排期开庭等方式,统一纳入审判流程管理,防止人为挑案、选案,坚决杜绝“挂名办案”。大力推动文书签发方式改革,除审委会讨论案件外,其他案件一般由主审法官签发裁判文书,以此“倒逼”院、庭长改变以审批案件形式履行办案职责的做法。2016年以来,法官自主签发裁判文书比例为61.6%,审委会讨论案件数同比下降14.9%。三是以考评监督促进院、庭长办案规范化。制定《关于相关主体司法权力清单的规定》,以列举的方式对院、庭长的职责权限和不得为之的行为作出了明确限定。将庭审活动与省人大司法监督平台全面对接,实时在线接受监督,促进院、庭长规范办案。将院、庭长办理的案件统一纳入审判流程管理系统,接受案件质效评估和案件质量评查,定期公布考评评查结果,并计入司法业绩档案,作为绩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形成多办案、快办案和办好案的工作导向。
责任编辑:颜晶晶 李珮珮 李恋丞本文来源: 湖北法院
12.10.2017 16: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