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3月1日起施行
最大限度简政放权
通过立法完善示范区管理体制,明确管委会法律地位、管理权限,省、市政府最大限度地下放权力,实现示范区行政审批“办事不出园区”。
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示范区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事项,由管委会负责实施。具体审批事项由省、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对外公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先行审核,再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示范区范围内的事项,委托管委会负责审核。
重点发展哪些产业
示范区依托“武汉•中国光谷”品牌,重点发展光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和新材料、节能环保、智能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地球空间信息及应用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建设国际先进水平的创新型产业集群。
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
示范区设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鼓励和支持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鼓励建设知识产权联盟和专利池,实现知识产权合作。
建设有区域特色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咨询、代理、评估、质押融资和托管运营等服务。
支持创新主体实施标准战略,主导或者参与制定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成立标准联盟,开展与国际、国内标准化组织的战略合作,推进技术标准的产业化应用。
探索发展互联网金融等新型金融业态
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在示范区设立分支机构,开展股权质押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科技金融服务。
鼓励保险机构创新保险产品及服务,分散创新创业风险。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展产品创新和跨业合作,支持民营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探索发展互联网金融等新型金融业态和服务,推动科技金融创新。
设立专项资金支持科技人员和大学生创新创业
示范区采取设立专项资金、建立创业基地、举办创新创业竞赛等形式,支持科研人员和大学生创新创业。支持各类创新创业孵化机构设立科研人员、大学生创业专区,为其创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探索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扩大开放,积极引进外资,探索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和工商先照后证登记制
市场主体取得营业执照,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从事需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的,除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前置审批事项外,可以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再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示范区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联办登记制度,对企业设立、变更、投资实行“一表申请、一口受理、一章审批”。
推行统一高效的口岸监管服务
按照“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区内自由”原则,在综合保税区建立与国际贸易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监管模式。加强海关、检验检疫、税务、外汇等部门的协作,推行统一高效的口岸监管服务,实行海关、检验检疫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实现通关便利化。
加强知识产权侵权预警和风险防范
示范区加强知识产权侵权预警和风险防范工作,健全知识产权侵权举报投诉、维权援助、纠纷调处机制,增强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水平。
在示范区设立的仲裁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并借鉴国际民商事仲裁惯例,创新和完善仲裁规则,提高民商事纠纷仲裁的国际化程度,提供独立、公正、专业、高效的仲裁服务。
示范区内的行业协会、商会以及民商事纠纷专业调解机构等可以参与示范区民商事纠纷调解。
鼓励创新、宽容失败
条例规定了示范区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的免责条款,建立容错机制,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发展氛围。示范区进行的创新活动,未能实现预期效果,但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免予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一)创新方案的制定和实施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二)相关人员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三)未非法谋取私利,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