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湖北省法治政府建设规划(2014--2018年)》(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现公布《湖北省法治政府建设规划(2014--2018年)》(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信函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14年6月30日~2014年7月10日
通讯地址: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规划指导处
联系人:规划指导处张新兵,电话:87235403
传真电话:87821683,邮编:430071
湖北省法治政府建设规划(2014--2018年)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湖北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以规范全省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为主线,以强化法治思维和能力、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和决策水平、规范基层执法工作、确保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正确实施为重点,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明确责任,强化具体措施,增强针对性、着力解决问题,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努力为湖北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总体目标
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职责,不断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保2020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结构优化、权责法定、行为规范、廉洁高效、守法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为加快推进“五个湖北”建设、实现“建成支点、走在前列”战略目标提供坚强保障。
三、主要任务
(一) 强化法治思维,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方式能力
1、实施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养成行动。每年举办1次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每半年组织1次政府常务会议(部门办公会议)集体学法活动;强化领导干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意识,提高科学民主依法决策能力;推行拟任政府和部门的领导干部任职前依法行政能力考察制度,培养一批依法行政意识强,善于用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领导干部。 (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政府法制办)
2、开展工作人员依法办事水平提升活动。各级行政学院和公务员培训机构应将依法行政知识纳入教学内容,统一加强公务员通用法律知识培训。各级行政机关应结合工作实际,采取以老带新、案例分析、知识竞赛、岗位实践等多种形式,开展依法行政能力岗位培训。行政执法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结合人员和岗位特点,对所属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轮训和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责任单位:省政府法制办、省公务员局、各级政府及其部门)
(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3、优化政府管理职能。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尊重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问题。进一步转变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方式,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完善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妥善处理各类突发事件,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不受侵犯;强化公共服务意识,简化公共服务程序,扩大公共服务覆盖范围,创新政府公共服务提供方式,不断拓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领域,建立健全多层次、多样化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各级政府及其部门)
4、推进政府管理和服务创新。优化政府机构编制,创新政府管理模式,提升服务水平和行政效能。落实行政权力和行政收费清单制度,完善行政权力目录,明确权力边界,公开权力运行流程,优化简化工作程序。建立省级行政权力库,制定行政权力库管理办法,提升政府工作公信力和透明度。改进和创新执法方式,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处置与疏导结合。规范和发展各级各类行政服务中心,健全完善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实行“一站式”服务,对与企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尽可能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开展行政权力和政务事项清理,建立“一库四平台”(即行政权力库、行政权力及服务事项运行平台、行政权力网上公开及服务平台、行政权力电子监察平台、行政权力法制监督平台),推行网上电子审批,搭建便民服务网络平台,努力创造权力流程最简、办事时间最短、行政成本最低、服务效率最优的行政环境。(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省编办、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各级政府及其部门)
5、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负面清单制度,分类列明禁止类和限制类领域及产业,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消除隐形准入障碍,构建公平的市场准入环境。(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各有关部门)
6、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机制,做到政府信息依法、准确、及时公开。加大主动公开力度,重点推进行政审批、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对人民群众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要依法在规定时限内予以答复,并做好相应服务工作。全面推进政府办事公开制度,依法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程序和结果,一次性告知办事项目的全部信息。推行网上公开和网上办事,简化程序,快捷办理,方便人民群众,降低行政成本。规范和监督医院、学校、公交、公用等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办事公开工作,重点公开岗位职责、服务承诺、收费项目、工作规范、办事纪律、监督渠道等内容。 (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住建厅、省卫生厅、省物价局、省保密局、省政府法制办)
(三)提升制度建设水平,努力为湖北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提供良好法治保障
7、发挥政府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科学合理制定省政府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整合立法资源,紧紧围绕实施一元多层次发展战略,经济社会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开展政府立法工作。加快制定和修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护生态环境、创新社会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等重点领域政府立法项目,深入调查研究,把握客观规律,完善制度设计,从根本上优化政务环境、商务环境、服务环境、执法环境、创新环境、就业环境、生态环境,力求体现湖北特色,便于实施操作,确保有用管用好用。(责任单位: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各有关部门)
8、切实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拓展公众有序参与政府立法、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有效途径,加大向社会公开征集政府立法项目建议的力度,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改进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起草方式,继续推进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委托专家起草等方式,加快建立政府法制工作者、行政管理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的规章起草模式。坚持政府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网上公告制度,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充分发挥省政府法制办在政府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对立法中的意见分歧,科学引导、加强沟通、及时协调、反复磋商或报请省政府决定,防止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法制化。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积极探索开展立法成本效益分析、社会风险评估、立法后评估工作。建立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畅通集中民意、广纳民智的渠道。制定政府立法听证的简易程序规定以及意见采纳情况反馈制度,提高立法听证实效。(责任单位: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各有关部门)
9、加强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严格落实规章每隔5年,规范性文件每隔2年定期清理制度。对随着客观形势变化,不符合统一市场经济规则,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或者与上位法相抵触、不一致,相互之间不协调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随时进行清理,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并向社会公布。建立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长效机制,加强清理工作经费保障,实现清理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省财政厅、各级政府及其部门)
10、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法规制度体系。全面落实《省委关于贯彻〈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实施办法》,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反腐败工作,及时制定落实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的配套规定,推进反腐败制度创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完善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遏制公务支出、公款消费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责任追究制度。(责任单位:省纪委监察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各有关部门)
(四)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确保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和实体合法
11、严格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依照《湖北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厘清自身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科学界定决策范围,制定决策规则,依法严格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五项必经程序的规定。决策前要广泛听取、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适当形式反馈或公布;必要时应组织听证,听证参加人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听证意见要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决策前要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能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 (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各级政府及其部门)
12、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应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风险评估,重点是进行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经济、安全等方面的风险评估。有关主管部门应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要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作出决策。(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各有关部门)
13、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加强政府法律事务工作,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健全提倡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构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长效机制。建立和完善政府及其部门重大决策事项、民商事等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制度,明确审查范围。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建议书、工作报告制度,建立政府法律顾问的进出机制和日常管理机制,实现全省政府法律事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责任单位:省政府法制办、各级政府及其部门)
14、加强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跟踪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并据此予以调整或停止执行。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责任。(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各有关部门)
(五)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断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15、积极理顺行政执法体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和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科学区分省、市、县的行政执法任务和重点,适当下移执法重心,精简省、市行政执法权力,强化县级政府的行政执法职能,把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逐步交由县级及县级以下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理顺城管执法体制,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人社厅、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各有关部门、省检察院)
16、不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强化程序意识,细化执法流程,严格按程序执法。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认真落实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决定备案制度,确保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理合法。规范行政裁量权,深入推行自由裁量权细化量化基准制度,避免执法的随意性。坚持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促进部门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推行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强化执法队伍的执法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开展执法人员评先活动,树立先进典型,带动和提升整体执法水平。(责任单位: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各有关部门)
17、切实加强基层行政执法工作。继续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明确执法责任,界定执法权限,减少行政执法层级,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等重点领域基层执法力量。加强基层执法人员队伍建设,严格人员编制管理,优化人员配置,切实解决基层行政执法队伍人员超编、队伍老化、力量偏弱、装备落后、保障不力的问题。注重加强基层执法力量,严把人员“入口关”,不断补充“新鲜血液”。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政治思想、法律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作风学习培训,建立完善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制度,将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结果与任免、使用相结合,纳入行政执法考评范围,努力提升行政执法人员实际工作能力。行政执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或者补偿。(责任单位:省政府法制办、省编办、省财政厅、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
18、加强行政执法经费财政保障。严格落实行政执法经费由财政保障制度,将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统一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责任明确、管理规范、投入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保证执法经费足额拨付。切实解决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等问题,杜绝以罚没收入弥补单位经费缺口现象,确保执法罚没收入与单位及个人收入脱钩,确保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公正性,坚决纠正以罚代管、钓鱼执法、捆绑执法、执法牟利等行为。进一步改善执法条件,有针对性地逐年安排资金,加大执法装备、科技建设、基础设施方面的投入,为案件处理、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提供必需的保障。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罚没收入必须全额上缴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责任单位:省政府法制办、省编办、省财政厅、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19、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大力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把法定的行政职权细化为政府和部门的各内设机构、各岗位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督促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正确行使执法职权、全面履行法定义务,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责任单位:省政府法制办、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六)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促进勤政廉政建设
20、改革行政复议体制。加强基层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健全行政复议机构,确保复议案件依法由2名以上复议人员办理。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和经费装备保障机制。畅通复议申请渠道,简化申请手续,方便当事人提出申请。坚持依法公平公正办案,坚持有错必纠、定纷止争,注重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做到“办理一案、规范一片”。切实解决土地征用、房屋拆迁、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城市管理等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维护好群众的切身利益。探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深化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开展评比检查活动,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中的主渠道作用,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初发阶段和行政程序中。 (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
21、完善专门监督。审计部门要重点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审计、预算执行审计、重大投资项目审计、金融审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和社保基金等公共资金的专项审计。监察部门要积极推进行政问责和政府绩效管理监察,严肃追究违法违纪人员的责任,促进行政机关人员勤政廉政建设。 (责任单位: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
22、强化法制监督。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对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制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对处罚金额大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处罚前要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备案。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对有件不报、报送不及时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对存在问题的红头文件及时清理和废止,必要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省纪委监察厅、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政府法制办)
23、严格行政问责。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行为人的责任,导致本地区、本部门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或者严重违法行政案件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直至行政首长的责任,切实督促和约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权力、认真履行职责。(责任单位:省纪委监察厅、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政府法制办)
四、保障措施
24、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组织领导。强化行政首长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将依法行政任务与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均应成立加强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担负起统一领导、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检查考核等职责。(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各级政府及其部门)
25、强化责任抓落实。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要求和本规划所确定的目标任务,逐级制定阶段性实施计划,层层分解任务,细化工作方案,落实牵头单位、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全面、系统、有序建设,一步一个脚印,不断引向深入,做到工作落实项目化、方案化、实效化。开展法治政府建设试点推进行动,选择若干法治政府建设基础较好的市县进行试点,探索路子,以点带面,推广经验,形成特色和品牌。(责任单位: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各有关部门)
26、创新方法抓推进。认真分析五年来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形势、基本经验、存在问题及原因,科学总结经验,积极反思不足,明确努力方向,不断优化工作思路,完善推进计划和方案。坚持每年抓好几项重点工作,每年做几件实事,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力求实效,脚踏实地,步步跟进,做到时时打基础、年年有提升,力争早日建成法治政府。 (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各有关部门)
27、落实检查考核措施。将依法行政工作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内容,科学设定依法行政的考核体系和指标,不断提高考核的分值和权重,切实增强考核的实效性、准确性和可操作性,将考核结果作为对政府工作绩效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与干部的提拔使用和晋职晋级挂钩。(责任单位:省直目标办、省政府目标办、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各有关部门)
28、解决基层短板问题。加强基层法治政府建设,以县(市)、乡(镇)政府为重点,着力解决基层短板问题。加强基层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加大对贫困地区与法治基础薄弱地区的扶持力度,着力解决基层政府法制机构人员较少、机构偏弱、经费不足、装备较差等困难,使其适应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工作需要。(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各有关部门)
29、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广泛深入开展本规划的宣传,充分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加强公共媒体和互联网宣传,促进全省人民更好地了解全省法治政府建设的进展情况,提供法治正能量,增强法治信仰,营造法治文化,形成“人人是主人、人人来参与、人人作贡献、人人享成果”的良好法治氛围。 (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各有关部门、省直新闻单位)
30、开展示范创建活动。每2年开展一次依法行政示范市、县、乡(镇)、单位和个人评选活动,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建立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奖励政策,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补助。对推进工作不力、存在问题较多的予以通报批评,落实惩处措施,促进工作落实。(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各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