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

06.05.2017  00:05

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湖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

鄂发〔2016〕37号



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现将《湖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18日


湖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要求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全面落实“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整体推进方案化、目标任务项目化、实施主体责任化、成效考核指标化、落实时间节点化的要求,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步伐,到2018年底省级、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及工作基础较好的县级政府基本完成《纲要》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到2019年底县级以上政府全面完成《纲要》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确保2020年前全省各级政府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为加快“建成支点、走在前列”,实现“率先、进位、升级、奠基”总体目标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1.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最大限度减少对生产经营活动的许可,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市县实施更方便有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下放到位,做好已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建立全省统一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依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公布目录清单,统一审批标准,简化审批手续,规范审批流程,减少审批时限。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全面推行网上审批、并联审批,提高行政效能,加快部门之间、上下之间信息资源共享与互联互通。对增加企业和公民负担的证照进行清理规范。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建立完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坚决整治“红顶中介”,促进中介服务行业公平竞争。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建立健全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运行机制(牵头单位:省编办)。取消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资质资格准入许可,建立职业资格目录,并实施动态管理(牵头单位:省人社厅)。最大限度缩小投资项目审批核准范围,建设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施在线监测并向社会公开,实现横向联通与纵向贯通(牵头单位:省发改委)。

2.建立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和收费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贯彻实施《湖北省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办法》,编制并公开省、市、县三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牵头单位:省编办)。加快建设全省统一的行政权力及服务事项运行平台、网上公开及服务平台、电子监察平台、法制监督平台,实现行政权力网上透明运行(牵头单位:省经信委及相关部门,2017年底完成)。推行负面清单制度,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牵头单位:省发改委)。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清单制度,清理取消不合法、不合规、不合理的收费基金项目,公布省级收费目录和基金目录清单,减轻企业和公民负担,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实名举报的不合理收费行为予以严肃查处、限时办结并对外公布处理结果(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3.优化政府组织机构。推进政府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优化政府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工作流程,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完善省市县三级政府事权管理制度,强化省级政府统筹推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强化市县政府依法履职尽责(牵头单位:省编办)。完善政府绩效管理指标体系、评价标准与考评办法(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以及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4.完善宏观调控。建立企业投资项目动态核准目录清单公开制度(牵头单位:省发改委)。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大幅缩减政府定价种类和项目,政府定价目录全面公开,竞争性领域商品和服务价格全面放开(牵头单位:省物价局)。

5.强化市场监管。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清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加快工商登记后置审批改革,推进工商注册登记制度便利化。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制度,实行“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牵头单位:省工商局)。加快构建事中事后监管体制,全面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并与信用监管、智能监管、综合监管联动(牵头单位:省编办)。建立健全全省社会信用体系监管体制,加快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全国一张网”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和共享服务,实现与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互联互通,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牵头单位:省发改委,2018年底完成)。建立投资项目纵横联动、协同监管机制,健全对外投资促进制度和服务体系,支持企业扩大对外投资,推动湖北装备、技术、标准、服务走出去(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商务厅)。切实保障食品药品安全,严格执行覆盖生产源头到终端消费全过程的食品药品监管制度(牵头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6.创新社会治理。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持续推进网格化服务管理,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指标体系、考核评价标准、考核评价制度(牵头单位:省委政法委)。完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有序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支持和发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规范和引导网络社团社群健康发展,加强监督管理(牵头单位:省民政厅)。完善公共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提高公共突发事件防范处置和防灾救灾减灾能力(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民政厅)。全方位强化安全生产,完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牵头单位:省安监局)。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社会治安重点地区、重点部位和突出问题的专项整治,有效防范、化解、管控影响社会安定的突出问题,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牵头单位:省公安厅)。

7.优化公共服务。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调节收入分配和完善社会保障职能,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公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加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质量监管。推进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8.强化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加强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健全完善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方面地方性法规、规章体系(牵头单位: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省政府法制办)。深化资源型产品价格和税费改革,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牵头单位:省发改委及相关部门)。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完善并严格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对生态保护红线二类管控区实行准入负面清单制度,2017年底前要制定禁止性和限制性开发建设活动清单(牵头单位:省环保厅)。对政府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牵头单位:省审计厅)。

(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9.完善政府立法体制机制。加强党委对政府立法工作的领导,政府制定的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须报同级党委同意。政府立法涉及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须报同级党委讨论决定。坚持立改废释并举,按照区分轻重缓急、确保重点、控制总量、注重质量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立法项目,制定政府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完善政府规章制定程序,健全政府立法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推进政府立法精准化、精细化,增强政府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指导和支持设区的市和自治州政府依法制定规章。完善立法项目向社会公开征集制度和立法项目论证制度,拓宽公开征集渠道,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征集立法项目。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立法中的作用,建立健全重要的政府规章草案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的制度和重要立法事项协调机制,引入第三方对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进行评估。大力提升政府立法项目起草的科学化、专业化水平,建立政府法制工作者、行政管理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的政府立法项目起草模式,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开展政府规章实施评估工作。(牵头单位:省政府法制办以及各市、州人民政府)

10.加强重点领域政府立法。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开展政府立法工作,体现时代特征和湖北特色。省级要加强市场经济、公共服务、文化体制、民生改善、社会治理、生态环境保护、政府自身建设等重点领域政府立法工作。市(州)要加强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物保护等方面政府立法工作(牵头单位:省政府法制办以及各市、州人民政府)。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对实践证明已经比较成熟的改革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尽快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对不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及时清理、修改或废止(牵头单位:省改革办及相关部门)。

11.提高政府立法公众参与度。拓展社会各方有序参与政府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建立健全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政府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向社会公开征求政府规章草案意见的制度,健全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建立健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政府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政府立法拟设定的制度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各方面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问卷调查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通过召开立法新闻发布会、政府规章解读、专家评论等方式,及时宣传普及政府立法。(牵头单位:省政府法制办)

12.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主体责任制度、合法性审查制度、有效期制度、评估和清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把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审查制度,加大备案审查力度。(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以及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3.建立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2017年底完成对现行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实行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动态化、信息化管理,根据立改废情况及时作出调整并向社会公布。(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

(三)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14.完善依法决策体制机制。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依法科学确定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决策权,明确决策主体、事项范围、法定程序、法律责任,强化决策法定程序的刚性约束。(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

15.切实增强公众参与实效。建立健全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众参与制度,畅通与利害关系人的沟通交流、意见听取渠道,注重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对重大决策事项的意见。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程序,听证参加人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听证意见作为行政决策的重要参考。加强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平台建设,充分利用各级政府门户网站、行政服务中心、网格管理信息平台等,对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及时征求意见、公开信息、释疑解惑、澄清说明。建立公众意见采纳反馈机制,及时回告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建立健全重大民生决策事项的民意调查制度。(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以及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6.提高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质量。建立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建立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实施严格科学的动态管理。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进行充分调研论证。选择论证专家注重专业性、代表性、均衡性并防范利益关联,支持论证专家公正独立开展工作,逐步实行专家信息和论证意见公开。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重要政策、重大改革措施、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与社会公共秩序相关的重大活动等重大事项,有关主管部门应事前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廉洁性和可控性风险评估,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充分考虑群众承受能力,对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并制定相应的处置预案。未经风险评估或经评估存在较大风险的事项不得作出决策。(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以及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7.加强合法性审查。建立完善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重大行政决策事先由决策机关所属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讨论。(牵头单位:省政府法制办)

18.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律专家和律师参加的专兼职法律顾问队伍,政府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本级政府首席法律顾问,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牵头单位:省政府法制办、省司法厅)

19.坚持集体讨论决定。完善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制度。重大行政决策须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部门领导班子会议讨论,由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行政首长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要如实记录、完整存档。(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以及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0.严格决策责任追究。严格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台账,规范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痕迹化管理,并作为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健全重大决策实施情况评估、反馈纠偏制度。决策机关应当跟踪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适时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决策机关应根据决策后评估情况,作出继续执行、调整或停止执行的决定(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以及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严格实施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违法决策、违反程序决策、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依法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牵头单位:省监察厅)。

(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21.改革行政执法体制。出台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着力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多层执法、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推进综合执法,推进执法力量重心下移(牵头单位:省改革办、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2017年底完成)。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结果反馈制度;加快省、市、县三级“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全面、及时、规范录入执法办案信息(牵头单位:省检察院、省政府法制办,2017年底完成)。

22.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制定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明确操作程序,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卷宗制度,完整归档备查。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法制机构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科学合理规范行政裁量范围、种类、幅度,严格执行行政裁量标准,防止随意执法。完善行政执法权限协调机制,相关部门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的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及时解决执法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建立异地行政执法协助制度。(责任单位:省政府法制办及相关部门)

23.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2018年底要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完善网上执法办案及信息查询系统,强化科技装备在行政执法中的应用,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机关要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权限、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执法流程、执法结果、救济途径等内容。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调解疏导、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执法手段,推进行政执法机关文明执法(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健全公民和社会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及相关部门)。

24.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建立健全常态化的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加快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情况通报等制度。(牵头单位: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2018年底完成)

25.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全面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完善行政执法人员定期换证制度。建立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人员网上考试系统和执法资格查询系统,实行行政执法证件网上申报、网上审查、网上考试、网上查询。落实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牵头单位:省政府法制办、省编办)。逐步推进行政执法人员平时考核制度,科学合理设计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职务级别调整、交流轮岗、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牵头单位:省人社厅,2017年底完成)。规范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明确其适用岗位、身份性质、职责权限、权利义务、聘用条件和程序等(责任单位:省编办及相关部门,2017年底完成)。

26.加强行政执法保障。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职权,对违反法律规定让行政执法人员做不符合法律规定事情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牵头单位:省监察厅)。依法处理妨碍行政机关正常工作秩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责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正常的行政执法程序,保护行政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牵头单位:省公安厅)。各级政府要将行政执法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重点用于改善执法条件和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开展的各项执法活动等,保证执法经费及时足额拨付。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严禁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以及执法人员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27.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完善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机制,将制度廉洁性评估与落实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提升政府立法工作水平、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推进第三方参与制度建设相结合,实现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全覆盖。(牵头单位:省政府法制办)

28.健全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完善监督制度,加强行政程序制度建设,严格规范作出各类行政行为的主体、权限、方式、步骤和时限(牵头单位: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省编办)。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加快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设;加强公务员诚信管理和教育,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牵头单位:省公务员局,2017年底完成)。

29.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在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党组(党委)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对本级政府、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认真执行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接受询问和质询制度,报备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度;研究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改进政府工作。健全知情明政机制,政府相关部门向政协定期通报有关情况,为政协委员履职提供便利、创造条件。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健全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出庭应诉制度,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检察机关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以及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30.加强行政监督和审计监督。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改进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化监督制度。完善内部风险防控体系,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牵头单位:省监察厅)。修订完善《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强化政府法制机构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综合监督职能,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行政执法督办等制度(牵头单位:省政府法制办)。完善审计制度,健全审计管理体制,完善审计人员管理制度和审计监督机制。依法保障审计机关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建立健全整改检查跟踪机制(牵头单位:省审计厅)。

31.完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建立对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投诉举报登记制度,方便群众投诉举报、反映问题,依法及时调查处理违法行政行为(牵头单位:省监察厅、省信访局、省政府法制办)。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监督作用,加强与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互动,建立健全网络舆情监测、收集、研判、处置机制,推动网络监督规范化、法治化(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

32.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重点推进财政预决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创新政务公开方式,发挥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建设政府网站数据库,着力完善搜索查询功能,提高政务公开工作信息化、集中化水平(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等制度,做好对热点敏感问题的舆论引导,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

33.完善纠错问责机制。贯彻落实《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加大问责力度,坚决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选择性作为,坚决克服懒政、庸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对导致本地本部门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或者严重违法行政案件的,既要依法依纪追究违法违纪行为人的责任,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直至行政首长的责任。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或者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既要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要严肃追究领导责任。(牵头单位:省监察厅)

(六)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34.健全依法化解纠纷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权益保障机制,使群众问题能反映、矛盾能化解、权益有保障。及时收集分析热点、敏感、复杂矛盾纠纷信息,建立省、市、县、乡四级联动每日信息收集研判机制,加强群体性、突发性事件预警监测。强化依法应对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机制和能力。加大普法力度,引导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牵头单位:省委政法委及相关部门)

35.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改革行政复议体制,积极整合地方行政复议职责,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工作,推行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经验。探索开展区域性行政复议合作制度,完善武汉城市圈行政复议合作机制,建立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行政复议合作机制,实现行政复议资源的共享,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的合力。落实行政复议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推行市长县长审案制度,加大公开听证审理力度。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加大培训力度,增强行政复议的专业性、透明度和公信力,提高办案质量。强化行政复议的纠错功能,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该撤销的撤销,该变更的变更,该确认违法的确认违法。(牵头单位:省政府法制办、省编办)

36.完善行政裁决、仲裁制度。健全行政裁决制度,明确行政裁决的适用范围、裁决程序和救济途径,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有关行政机关要依法开展行政裁决工作,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充分发挥仲裁解决经济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牵头单位:省政府法制办)

37.规范加强调解工作。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实现村委会、居委会人民调解组织全覆盖,推进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中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重点协调解决消费者权益、劳动关系、医患关系、物业管理等方面的矛盾纠纷,促进当事人平等协商、公平公正解决矛盾纠纷(牵头单位:省司法厅)。把行政调解作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建立由各级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进一步明确行政调解范围,完善行政调解机制,规范行政调解程序,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促进矛盾纠纷依法、及时、妥善解决(牵头单位:省政府法制办及相关部门)。

38.加强行政应诉工作。完善行政应诉制度,增强行政应诉力量,落实应诉人员和应诉保障。对具有群体性、典型性或较大社会影响性的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主动出庭应诉。加强行政机关应诉能力培训,定期开展行政机关人员业务培训,适时组织现场观摩行政诉讼庭审。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要按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案件的依据、证据和材料,积极做好行政应诉和答辩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对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对行政败诉案件,应当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报备。(牵头单位:省政府法制办及相关部门)

39.改革信访工作制度。规范信访工作程序,畅通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和权益保障渠道,维护信访秩序。优化传统信访途径,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严格实行诉访分离,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引导群众在法治框架内解决矛盾纠纷,完善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并纳入网格化管理。(牵头单位:省信访局、省委政法委)

(七)全面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40.树立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抓住领导干部这个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关键少数”,把法治观念强不强、法治素养好不好作为衡量干部德才的重要标准,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把严守党纪、恪守国法的干部用起来。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督促整改,问题严重或违法违纪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牵头单位: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

41.深入开展法治教育培训。政府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系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学好宪法以及与自己所承担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领导干部的依法行政知识专题培训,各级政府每年至少举办一期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班。建立政府领导学法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领导班子每年应当举办两次以上法治专题讲座(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以及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每年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专题培训,学习培训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应将宪法法律列为干部教育的必修课。加大对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中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牵头单位:省政府法制办及相关部门)。

42.加强依法行政能力考查测试。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将考查和测试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职的重要参考。优化公务员录用考试测查内容,增加公务员录用考试中法律知识的比重。实行公务员晋升依法行政考核制度。(牵头单位: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2017年底完成)

43.注重通过法治实践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政府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必须守法律、重程序、受监督,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政府各项工作。要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依法治理经济,依法协调和处理各种利益问题,避免埋钉子、留尾巴,努力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推行领导干部年度述法制度。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制度,使执法人员在执法普法的同时不断提高自身法治素养和依法行政能力。(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以及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组织保障和落实机制

44.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谋划和落实好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任务,主动向党委报告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消除制约法治政府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每年部署法治政府建设年度重点工作,明确责任分工及要求,发挥牵引和突破作用,带动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全面深入开展。(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以及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45.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法治政府建设摆在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将法治政府建设任务与改革发展稳定任务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成立加强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担负起统一领导、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检查考核等职责。对不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本地本部门一年内发生多起重大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每年第一季度要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政府部门每年第一季度要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要向社会公开公布。各市(州)、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听取两次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汇报,及时分析、研究解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中的实际问题和困难。(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以及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46.加大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力度。各级党委要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充分发挥考核评价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推动作用。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要结合工作实际,科学设定法治政府建设的考核体系和指标,突出考核重点,强化平时考核,切实增强考核的实效性、准确性和可操作性。要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结合法治政府建设年度重点工作,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要及时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及相关部门)

47.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加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法制机构建设,使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保障水平与法治政府建设任务相适应,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中的统筹规划、组织推进、综合协调、监督指导、检查考核等作用。研究制定加强市县政府法制机构建设的意见,积极有效解决政府法制机构职能定位不科学、能力不足、保障不力等问题。各级政府主要行政执法部门都要明确法制工作机构,全面履行推进依法行政的职能。加强政府立法、行政复议、执法监督等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加大司法部门、行政执法机关、律师、法学专家与政府法制工作队伍的交流力度,不断提高政府法制工作队伍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各部门要在部门预算中统筹编列依法行政工作经费,切实保障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需要。(牵头单位: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2017年底完成)

48.加强理论研究、典型示范和宣传引导。充分发挥我省法学教育和研究力量雄厚的优势,深入开展理论研究,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和决策参考。把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全省人才发展总体规划,重点培养一批政治立场坚定、理论功底深厚、熟悉国情省情的法学专家和法律实务人才,以及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人才队伍。积极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大力培育法治政府建设先进典型,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成功经验,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定期通报和曝光违法行政典型案例,分析原因、吸取教训、改进工作(责任单位:省委政法委及相关部门)。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探索在全省中小学设置专门法治知识课程。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多种媒体形式,大力开展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法治政府建设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及相关部门)。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作出周密安排部署,层层分解任务,细化工作措施,落实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明确完成时限。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确保各项工作任务严格按时限要求高质量完成,并进一步常态化推进,不断巩固规范提高。各牵头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统筹协调,及时沟通协商,形成工作合力,按期圆满完成工作任务。省政府各部门要自我加压,强化措施,主动作为,扎实推进本单位、本系统的依法行政工作。省政府法制办要创新工作方法,加强检查指导和考核验收,总结推广先进典型经验,强化督查问责机制,确保工作落实到位。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和各牵头单位要建立法治政府建设进展报告制度,每年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各地各部门在实施本方案的过程中,要注意研究法治政府建设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引领改革发展破障闯关、推动民生改善和社会公正,以更加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一步一个脚印向前迈进,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湖北作出积极贡献。

湖北举办线上机关档案业务建设培训班
7月25日至26日,为持续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动员全省档案系统抓好国家档案局对湖北档案工作监督检查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湖北省档案局依托中国知网以线上方式举办机关档案业务建设培训班。省内外档案工作者4.档案局
湖北省档案馆关于实体档案暂停提供利用的公告
尊敬的利用者: 省档案馆正在开展库房档案调整档案局
省档案馆召开党风廉政建设警示教育大会
7月4日,省档案馆召开党风廉政建设警示教育大会,档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