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明确四大类环境资源案件司法政策

04.06.2016  03:57

   人民日报北京6月2日讯(记者徐隽)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将环境资源案件分为涉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案件、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案件、涉气候变化应对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等四大类,并明确了各类案件的审判重点、审理原则和司法政策。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说,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批有影响的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但与此同时,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仍存在不少薄弱环节,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比如,现有法官队伍环境司法理念亟待更新,能力素质尚不能完全适应审判工作需要,裁判尺度不够统一;环境公益诉讼等新型、疑难案件的诸多法律适用问题有待研究破解,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有待深入推进,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力度需进一步加大。针对实践中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制定了该《意见》。

  《意见》强调将绿色发展理念作为环境资源审判的行动指南,牢固树立严格执法、维护权益、注重预防、修复为主、公众参与的现代环境司法理念。要加大预防原则的适用力度,依法及时采取行为保全、先予执行措施,预防环境损害的发生和扩大。要落实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的损害救济制度,统筹适用刑事、民事、行政责任,最大限度修复生态环境。要坚持专业审判与公众参与相结合,全面推行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加大司法公开和宣传力度,引导公众有序参与环境治理。

  针对省级政府依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意见》明确试点地方省级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不影响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也不影响人身、财产权利受到损害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提起私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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