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明确法律责任 强化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
29.01.2016 11:35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
1月29日,湖北省水利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唐俊做客省政府门户网站《在线访谈》,解读《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出台的相关内容,明确湖北将通过法律利器强化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管理。
据了解,湖北已于去年7月出台了水土保持补偿费新标准。此次修订的《实施办法》强化了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管理,明确提出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降低或者丧失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将专项用于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唐俊说。
唐俊在访谈中介绍,《实施办法》在《水土保持法》基础上还增加了水土保持设施管护和水土保持技术服务法律责任内容,明确了有关违法行为直接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处罚。例如,擅自占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个人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水土保持技术服务机构弄虚作假,伪造、虚报、瞒报有关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姚盼、余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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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1.2016 11:35
湖北举办线上机关档案业务建设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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