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认定
审批项目名称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认定 |
项目设定机关 | 国家 |
实施机关名称 |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
承办机关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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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办机关名称 | 市、州、县国土资源局 |
法律法规依据 |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2001年5月31日通过) 第十五条第二款 承担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的单位,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原审批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国家部委规章】《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20日国土资源部令30号,2015年5月6日修订) 第十五条第二款 申请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向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2001年5月31日通过) 第十五条第二款 承担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的单位,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原审批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国家部委规章】《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1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2015年5月6日修订) 第四条第三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国家对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一定数量的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国家部委规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20日国土资源部令29号,2015年5月6日修订) 第五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
审批范围和条件 | 一、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认定 (一)、许可范围 1.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申请乙级和丙级资质; 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单位申请乙级和丙级资质; 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申请乙级和丙级资质。 (二)许可条件 1、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许可条件: (1)乙级: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五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五名。丙级:单位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名。 (2)乙级: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丙级:无业绩要求。 (3)乙级: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丙级: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单位许可条件: (一)乙级资质 (1)乙级: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构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五名。丙级: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十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构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五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名。 (2)乙级:近三年内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任务,有良好的工作业绩。丙级:无业绩要求。 (3)乙级: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丙级: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 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许可条件: (1)乙级: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丙级: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 (2)乙级: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丙级:无业绩要求。 (3)乙级: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丙级: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除以上的资质条件外,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中申请施工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有健全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监控体系,近五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3.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百分之十。 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定 (一)许可范围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乙级和丙级资质。 (二)许可条件 乙级资质: 1.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工程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人; 2.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理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丙级资质: 1.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十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工程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五人。 除以上的资质条件外,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②具有健全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监控体系,近五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③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的数量不超过百分之十。 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认定 一、许可范围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乙级和丙级资质。 二、许可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监控体系; 3.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或者环境地质高级技术职称,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技术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十。 4-1.其中乙级单位还应符合下列提交: ①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以上; ②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十名,其中从事地质灾害调查或者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八人、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十五人; ③近两年内独立承担过十项以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④具有配套的地质灾害野外调查、测量定位、测试、物探、计算机成图等技术装备。 4-2.乙级单位还应符合下列提交: ①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八十万元以上; ②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十名,其中从事地质灾害调查或者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两名、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五名; ③具有配套的地质灾害野外调查、测量定位、计算机成图等技术装备。 |
申请材料 | 一、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应当在审批机关公告确定的受理时限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资质申请表; 2.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和设立单位的批准文件; 3.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或者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材料; 4.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5.当年在职人员的统计表、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名单、身份证明、职称证明; 6.承担过的主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任务书、委托书或者合同,工程管理部门验收意见; 7.单位主要机械设备清单; 8.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的有关材料; 9.近五年内无安全、质量事故证明。 二、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应当在公告确定的受理时限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资质申请表; 2.法人资格证明或者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文件;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4.当年在职人员的统计表、中级职称以上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名单、身份证明、职称证明; 5.承担过的主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项目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任务书、委托书、合同,工程管理部门验收意见; 6.单位主要监理设备清单; 7.质量管理体系的有关材料; 8.近五年内无质量事故证明。 三、申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应当在审批机关公告确定的受理时限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资质申报表; 2.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设立单位的批准文件; 3.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或者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文件; 4.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简历以及任命、聘用文件; 5.资质申报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 6.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主要业绩以及有关证明文件;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业绩以及有关证明文件; 7.管理水平与质量监控体系说明及其证明文件; 8.技术设备清单。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组织专家评审;20日 |
法定办理期限 | 20个工作日;经批准可延期10日。 |
承诺办理期限 | 14个工作日;经批准可延期10日。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申请表格名称及获取方式 | 表格名称:资质申请书 获取方式: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也可在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的办事服务一栏:文件及范例下载中下载。 |
可否在互联网上实现远程申请 | 否。 |
咨询电话 | 0027-86656072 通讯地址:武汉市公正路27号省国土资源厅环境处 |
投诉电话 | 监督电话:027-6656025 通讯地址:武汉市公正路27号省国土资源厅纪检监察室 |
受理地点 |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公正路27号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 |
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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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责任部门: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环境处 工作地点: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公正路27号 工作时间: 法定工作日时间 联系方式:027-86656072 |
流程图: http://img.hblr.gov.cn/CMShblr/201508/201508060125006.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