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桃基地承包转包惹纠纷

15.10.2015  17:47

          2003年,枝江市白洋镇某村村委会与村民施某签订了《油桃基地转包租赁合同》,约定由施某租赁经营村里的油桃基地(70亩,4500株油桃树)。《合同》约定租赁期为10年,至2013年11月30日止,租金48000元。合同期满,施某可优先租赁,续签延包合同;如不愿意继续承包,应提前三个月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并交还果树,差一株赔款20元。

            合同签订后,施某于2003年11月30日将其中的1403株果树转包给另一位村民邓某。双方签订《桃园基地买断经营合同书》,约定承包期限为10年,至2013年11月30日止,承包金额14730元。合同到期后,邓某可优先继续承包,若终止承包,需按原数目交还果树,差一株赔20元。任何一方违约,按10年期限总发包额支付对方20%的违约金。2013年11月30日,施某在合同到期后书面《函告》村委会,表示放弃续租(延租)优先权,并与村委会办理了交接手续,将油桃基地交还给村委会。

            此后,村委会将油桃基地的5年经营权向社会公开竞拍。最终,村民张某中标,获得油桃基地的经营权。获知这一情况后,邓某感到非常不满。他认为,自己在承包期内对果树进行了更新换代,刚刚进入收益期。现在,村委会却将油桃基地承包给他人,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随后,邓某一纸诉状,将施某和村委会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违约金和其他经济损失8万余元。

            三峡坝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施某支付邓某违约金2946元,驳回了邓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认为:村委会与施某签订的《油桃基地转包租赁合同》和施某与邓某签订的《桃园基地买断经营合同书》,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邓某与施某约定的优先权对村委会无约束力。村委会在施某放弃续租优先权后,通过公开招标将讼争土地的承包权发包给案外人并无不当。另外,施某与邓某签订的《桃园基地买断经营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施某在该合同期满后,不顾邓某希望继续承包的意愿,单方面向村委会表示放弃续租优先权,导致村委会收回讼争土地,使邓某无法实现其优先权。施某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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