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洋: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效果好
本网讯(通讯员 李仕斌 陈啸天)“家里的水稻长得怎么样?”6月19日下午3点,湖北沙洋县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在电话里向自己承办的案件当事人关切的问道。
“长得挺好的,再过一段时间就可以收割。说起这个还真得谢谢检察官同志了,要不是当初你们为我办理取保候审,家里的地早就荒了……”王某情绪显得有点激动。
“这是我们应该做的,现在在忙些什么呢?”
“这不案子前几天刚判了,法院给我判了个缓刑,家里的农活也忙完了,我打算过几天去附近的工地打打零工,多赚几个钱争取早日把对方的钱还上。”
“你能这样想,很好嘛。出门打工也要注意安全啊。”听到这,办案检察官一颗悬着的心终于放下了。
事情还得从头说起,那是2014年1月20日下午17时40分许,王某在未办理拖拉机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拖拉机从乡间小路上020县道时,与彭某(未戴安全头盔)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彭某受伤后经医院救治无效于同年3月15日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此事故中,王某承担主要责任,彭某承担次要责任。2月18日,王某被刑事拘留,2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王某被逮捕后,其子多次登门向被害人家属道歉,积极与被害人家属就赔偿问题进行沟通、协商,希望最大程度的弥补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后在交警部门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由王某家属一次性支付被害人家属157000元,余下的60000元由王某及其家属在2016年4月17日之前付清。随后被害人家属对王某出具了谅解书。
4月29日,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环节后,王某的儿子向该院公诉部门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案件承办人员随即向被害人家属进行取证核实,被害人家属表示赔偿协议及谅解书均属实。承办人员认为,该案系过失犯罪,双方已就赔偿达成协议,被害人家属也出具了刑事谅解书。另王某有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的自首情节,同时王某的儿子作为保证人也符合法律规定。同时考虑到马上就要进入农忙季节,王某家缺少劳动力,对王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后,不仅有利于王某家的农业生产,也有利于早日赔偿完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次日,案件承办人遂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日前,王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而王某为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赔偿,也在积极地从事劳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