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出台省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

16.10.2015  15:31
      为了规范省政府在行政诉讼活动中的应诉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江西省人民政府日前印发了《江西省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今后,江西省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应诉工作也将参照《规则》执行。

  《规则》明确,省政府行政应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省政府和省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省政府依法参加行政诉讼的活动。省政府的行政应诉工作由省政府法制办按照规定职责,统一组织、协调和监督。

  《规则》要求,因省政府直接作出或者以省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实施该行政行为的省政府相关部门负责承办行政应诉的具体工作;因行政复议决定引起的以省政府为单独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省政府法制办负责承办行政应诉的具体工作,行政复议事项所涉及的省政府相关部门和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应当积极协助办理行政应诉事项;因省政府行政复议决定引起的以原行政行为作出的行政机关和省政府为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省政府法制办共同负责承办行政应诉的具体工作。应诉承办单位办理行政应诉工作可以通过咨询、论证等方式听取省政府法律顾问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对重大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意见,应诉承办单位应当集体研究。

  《规则》明确,人民法院的行政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一般由省政府法制办接收。其他行政机关或者人员收到省政府行政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2日内转交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法制办收到人民法院的行政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后,对属于省政府法制办承办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及时准备答辩材料;对属于省政府相关部门承办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向该承办单位出具答辩通知书,并向其转送行政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等材料。有关承办单位应当自收到答辩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将答辩材料报送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法制办自行准备或者收到答辩材料后,应当及时制作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填写授权委托书,一并报省政府审定,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行政诉讼案件相关材料经省政府审定后,省政府法制办应当将答辩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等材料提交给人民法院。属于其他单位承办的,也可转送其单位由其提交人民法院。

  《规则》要求,以省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出庭应诉人员由省政府法制办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出意见,报省政府确定。应诉人员应当认真研究行政诉讼案件涉及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做好出庭应诉的准备工作。应诉承办单位办理行政应诉工作,可以通过咨询、论证等方式听取省政府法律顾问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在行政诉讼期间,应诉人员发现原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复议决定违法不当或者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报告应诉承办单位。应诉承办单位认为其意见合理的,应当及时提请省政府和有关行政机关作出撤销、变更或者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一经作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原告和有关当事人。

  《规则》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诉讼案件提出调解意见的,应诉承办单位应当报省政府同意后配合人民法院做好调解工作,并及时向省政府报告调解情况。

  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后,应诉承办单位认为需要上诉的,应当在收到一审判决书或者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将上诉意见报送省政府审定。省政府决定上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诉承办单位应当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提交上诉材料。

  原告或者有关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一审应诉承办单位作为上诉案件的应诉承办单位,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做好上诉案件的应诉工作。应诉承办单位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报请省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法院向省政府发送的司法建议书,由应诉承办单位负责办理。应诉承办单位应当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和设区市、县(市、区)政府按照司法建议书中的有关意见和建议,提出相应措施和处理意见,并形成书面报告报送省政府。

  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后,应诉承办单位应当自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省政府报送案件报告。

  《规则》还强调,应诉承办单位和省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收到人民法院的行政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后,未在规定期限内转交省政府法制办,造成不良后果的;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应诉的;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已经生效的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的。

  (江西省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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