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江:“入户抢劫”未认定 依法抗诉获改判

18.07.2014  13:05

  本网讯(通讯员 钟文芳)近日,汉江分院支持抗诉的被告人周某某抢劫一案,汉江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依法认定“入户抢劫”情节,且属于抢劫未遂,改判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2013年8月2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进入天门市杨林办事处吴某某家中盗窃时被吴某某发现,吴某某便用身体挡住大门并呼喊其丈夫王某某,随后,周某某被吴某某、王某某、王某等人控制住。周某某在逃跑时将吴某某、王某某打伤,经鉴定均构成轻微伤。

  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入户盗窃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两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因此,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天门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的暴力行为发生在户内,应认定为入户抢劫。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遂提出抗诉。

  汉江分院审查后认为抗诉正确,遂依法支持抗诉,同时还提出被告人周某某在入户抢劫过程中,既未劫得任何财物,也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后果,应认定犯罪未遂。

  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认定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构成入户抢劫,且应以犯罪未遂论处,改判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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