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扩至九省区市

30.11.2017  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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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下午,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联合发布《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通知,自2017年12月1日起,我国将在北京、四川等九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试点水资源税改革。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印发的《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在河北先行试点的基础上,自2017年12月1日起,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四川、陕西、宁夏等9个省份,将试点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同时,原水资源费停止征收。

  方案明确,除农业抗旱等应急取水外,凡是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都应缴纳水资源税。

  试点期间具体适用税额,参照原水资源费标准征收,按照税费平移原则,不增加企业和城乡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用水负担。

  由于各地水资源禀赋状况千差万别,因此,目前各地出台的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表里,同行业不同地方的税额标准差距高达20多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