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物价水平提高 女儿状告父亲涨抚养费获支持
小青是庄真与童辉的婚生女儿。庄真与童辉于2005年4月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12月生下小青。2012年8月6日,庄真与童辉协议离婚,女儿小青由庄真负责抚养,但双方对抚养费未明确由谁承担。2012年11月6日,小青就抚养费负担起诉至法院,经调解,童辉同意每月支付小青抚养费400元至其18周岁,法院制作了民事调解书。
2014年12月30日小青提出,以母亲没有固定住处,无稳定收入,生活困难,且物价涨幅较大,现阶段蕉岭县的生活水平下,其每天的日常开支、学习、衣着购置等每月费用应达到3000元以上才有保障。为此,小青向蕉岭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父亲童辉每月负担的抚养费由原来400元增至1500元。
经查证,父亲童辉没有固定收入,在当地从事与做法事有关职业。童辉与庄真离婚后与他人重新组合了家庭,并生有一子,现既要赡养年老的父亲,又要抚养年幼的两个子女,生活并不富足。母亲庄真也没有固定收入,从事与童辉相同的职业。
蕉岭法院审理后认为,小青要求父亲童辉每月负担原告的抚养费由原来400元增至1500元,理由不足,证据不充分,依法不予采纳。鉴于近年物价上涨比较快及结合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童辉每月负担小青的抚养费由原来400元增至500元较为适合,并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作出后,小青不服,向梅州中院提起上诉。梅州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童辉不具备大幅增加给付抚养费的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据此,一审判决确定童辉每月负担小青的抚养费由原来400元增至500元,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的规定,是恰当正确的,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