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利厅首次明确省级质量监督机构成员单位职责

06.07.2015  18:43

(厅建设监督中心)7月3日,湖北省水利厅下发文件,对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组成人员进行了调整。 

根据工作需要和人事变动,厅党组成员、副厅长赵金河担任站长,厅建设处、厅建设监督中心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站长,厅规科处、省湖泊局工程处、厅水保处、厅农水处、省防办、省堤防局、厅农电处、厅外办、省饮水办等厅工程项目主管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并新增厅安监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此次调整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首次明确成员单位职责,湖北省水利厅继合理划分省、市、县三级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事权后,又在省级质量监督机构内部制定了成员单位共同职责和处室职责,这在全国省(市、区)级还是首次,进一步做到责任明确、权责一致、分工协作,真正体现形成合力抓质量的局面。二是质量监督机构规格高,由分管厅领导担任站长,负责建设管理、质量监督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站长,有关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体现了湖北省水利厅对质量监督工作的高度重视。三是进一步划分责任,在水利部2014年底制定的省级质量监督责任基础上,共同职责中增加了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审核由省级质量监督机构直接监督项目的监督意见、竣工验收质量抽检方案和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等两项主要职责。四是创新质量监督模式,厅工程项目主管处室(单位)在工程前期对勘测、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进行审查,对勘测、设计成果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实现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督,并督促项目法人或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类监督检查、稽察、飞检等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 

根据职责规定,厅建设监督中心指导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负责省级质量监督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全省质量大检查和质量飞检,对全省质量检测单位进行统一规划、管理和资质审查,组织开展市州质量监督机构考核和全省质量监督培训,受理质量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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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 责任编辑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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