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水利厅明确第一批省级河长制试点单位

08.07.2015  16:29

(黄发晖)日前,省水利厅以文件形式正式明确仙桃市、潜江市、宜昌市夷陵区、宜都市为第一批省级“河长制”试点单位,并就“河长制”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今年年初,湖北省委、省政府在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的省委1号文件中提出要推行“河长制”工作,创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为此,省水利厅深化水利改革领导小组要求启动2—3个省级“河长制”试点,力争取得阶段性成果。 

为规范和支持“河长制”试点工作,更好地总结推广“河长制”试点经验,省水利厅在组织对几家试点单位进行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明确了第一批省级“河长制”试点单位,并要求进一步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起政府主导、水利部门牵头、相关部门联动、全社会参与的水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落实责任、分工和经费,全面推进试点工作;要进一步优化试点工作方案,突出制度建设、责任主体、保障措施、监督机制、过程考核、公众参与和长效机制,尤其要因地制宜,一河一策,源头治理,切实解决滥排污、滥取土、滥耕种、滥扔弃、滥搭建、滥堆放、滥设障等问题;要求试点单位推行“河长制”的范围覆盖到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道。 

省水利厅要求非试点单位认真贯彻落实省委1号文件精神,争取地方政府支持,积极进言、主动谋划,切实加强河道管护,适时开展“河长制”工作,力争到2018年底,“河长制”工作覆盖到县级以上管辖的河道;到2020年底,水生态环境得到显著改善。 

省水利厅将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支持“河长制”试点工作,总结试点工作,开展经验交流,努力推动全省“河长制”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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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 责任编辑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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