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产局局长李胜强被免职 因湖水水质下降
本报讯(记者郑汝可)昨日,省纪委监察厅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9起突出环境问题问责案例,共问责57人,被问责人员中厅局级1人,县处级21人,乡科级以下35人。其中,因斧头湖水域环境污染问题,省农业厅党组成员、省水产局党委书记、局长李胜强被免职。
通报指出,长期以来,受水产养殖户围网养殖、生活和工业污水排放等多重污染因素影响,斧头湖水质不断恶化,由Ⅱ类退化为Ⅲ类。目前斧头湖共有围栏109处138802亩,占湖面总面积的73.4%。根据《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和《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省水产局负责组织其直属管理的斧头湖养殖围网围栏拆除工作。
省环委会下达在2016年5月30日前完成养殖围网拆除等整改通知后,斧头湖管理局仍未按要求完成拆围任务。李胜强作为该局党委书记、局长,对斧头湖拆围工作重视不够,在该局分管领导和渔政处负责人多次提议推进斧头湖拆围工作时表态暂缓,致使围网围栏养殖问题未得到有效治理,成为斧头湖水质下降的重要原因。
对省水产局未履行斧头湖拆围职责,李胜强负有直接责任,李胜强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被免去省农业厅党组成员、省水产局党委书记、局长职务;因坚持原则不够,对分管工作督办不到位,省水产局副局长张汉中被诫勉谈话;因未有效落实拆围工作主体责任,斧头湖管理局原局长夏新宇(已退休)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现任局长杨振虎受到行政记过处分;因未正确履行职责做好配合工作,武汉市江夏区农委主任黄东海、咸宁市咸安区水产局局长葛文斌、嘉鱼县水产局局长熊仕秀分别被工作约谈。
另外8起突出环境问题问责案例处理结果:
汉川市马口镇环境污染问题
汉川市马口工业园马口水质净化厂久试未验,批建不符,采取生活污水处理工艺处理工业废水,外排水长期超标;马口工业园区11家小印染企业未办理环评手续,其余16家印染企业均未通过验收,园区印染企业均未建设预处理设施;马口工业园生活污水收集管网不完善,园区及马口镇约10万人生活污水未收集处理直接排入东风渠;园区环境问题久拖不决,在省环委会向地方政府交办后,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仍然重视不够,整改进度缓慢,违法问题突出。
因主体责任落实不力,汉川市政府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市委书记刘有年、市长翁晔被工作约谈,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李铁新被诫勉谈话;因环保执法监管不力,汉川市环保局被通报批评,局党组书记、局长何东平受到行政记过处分,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马俊纯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因整改工作进展缓慢,马口镇党委书记杜虎被工作约谈,镇党委副书记、镇长余江红被免职,镇党委委员、副镇长余红军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浠水县福瑞德化工有限公司环境污染问题
2011年2月以来,群众多次向中央、省、市有关部门反映,浠水福瑞德化工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粉尘、安全隐患及周边居民卫生防护距离不足等环境问题。浠水县政府虽然采取了一些治标的措施,但没有拿出治本方案,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同时浠水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福瑞德化工公司周边违法建筑执法监管不力,2011年至2016年福瑞德化工公司周边控制距离内违法建房11户。各级环保部门多次到现场督办,2016年4月省环委会实施“双交办”,该企业环境问题仍然没有在限定时间内有效解决。
因主体责任落实不力,浠水县委、县政府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县委书记吴烨、县政府县长黄文虎被工作约谈,时任分管搬迁工作副县长胡晓燕作出书面检查;因对搬迁工作落实不力,时任浠水县经济与信息化局局长任曙光被诫勉谈话;因对违法建房监管失职,时任县国土资源局分管城区执法工作的工会主席汪精明、县国土资源局城北分局副局长张明、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副局长郑英、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饶龙号分别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荆门市杨树港污水处理厂环保问题
荆门市杨树港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不完善,雨污分流不彻底,大量雨水等清净水进入管网,导致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过低,污水处理厂不能正常运行,出水水质不能稳定达标,超标污水排放到竹皮河,致使竹皮河水质长期劣V类。2013年被省级挂牌督办,至今因整改不到位未摘牌。
因对杨树港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企业排水许可管理监管不力,荆门市住建委被通报批评,市住建委主任杨剑被工作约谈,市住建委副主任李军华受到行政警告处分,市住建委公用事业科科长周诗勇、市市政设施管理处处长林晓旭、市公用事业管理处处长全士勇分别受到行政记过处分;因对杨树港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监管不力,荆门市城投公司董事长杜佐鹏被工作约谈,市城投公司党组成员、总会计师杨晨被诫勉谈话。
松滋市临港工业园污水处理厂长期闲置问题
松滋市临港新区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建成后,由于污水处理厂委托运营主体未及时确定,在线监控设备采购招标工作未及时完成,园区污水收集管网不配套不完善等原因,在长达近2年的时间里,污水处理厂一直闲置,没有正常运营。
因主体责任落实不力,时任松滋市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王振彬被工作约谈,松滋市经济开发区党委委员、副主任陈双胜受到行政警告处分;因监管责任落实不力,松滋市住建局副局长兼经济开发区分局局长沈继林受到行政警告处分,经济开发区住建分局副局长邓远明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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