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人民法院出台《过问案件登记实施办法》

25.04.2016  19:08

        为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排除对审判、执行工作的不当干扰,确保公正、高效、廉洁司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恩施市人民法院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出台了《过问案件登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指出,案件立案后,在审理或执行过程中,如果有单位或者个人要了解、询问、打听案件情况,或者对案件的处理提出要求或意见的,均实行登记备案,下列情形除外:(一)该案件的合议庭成员、所在部门的负责人、联系该部门的审判委员会委员、主管副院长、院长因履行审理或执行案件的职责需要过问案件情况;(二)负责审判管理、司法统计的部门因履行管理、统计职责需要过问案件情况;  (三)因履行法定职责监督、指导法院工作需要过问案件情况。 

        《办法》要求,案件的主审(执)法官接收到要过问案件情况的书面材料、电子邮件或口头、电话等其他形式的通知或者要求后,属于《办法》所涉及的登记备案情形的,要填写《过问案件登记备案表》。如主审(执)法官接收到过问案件情况的书面材料,要将该书面材料附表归档;如主审(执)法官接收到过问案件情况的电子邮件,要将该电子邮件从电脑上截图打印出书面材料附表归档;如有单位或者个人是以口头、电话等其他形式了解、询问、过问案件情况的,主审(执)法官应将谈话的内容及相关情况记录在《过问案件登记备案表》中。

办法》还要求,各审判执行业务部门每个季度汇总本部门过问案件登记备案的情况并报送院审判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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