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的四种诉讼时效

29.05.2014  03:03

        湖北法院网讯(作者:丰享珍  编审:程勇)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不同的诉讼时效有不同的期间,不同的诉讼时效有不同的起算时间。民法中的诉讼时效有以下几种四种: 

        一是普通诉讼时效。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民事权利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是短期诉讼时效。短期诉讼时效,指时效期间不足两年的诉讼时效。如《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 

        三是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指时效期间比普通诉讼时效的2年要长,但不到20年的诉讼时效。 

        四是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是指期间为20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权利被告分割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被侵害时计算,而非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时起算。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延长,但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中止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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