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地方人大既要立法,也要宣法

29.05.2014  15:05
      这些年来,一些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加强了民族立法工作,出台符合民族自治地方特色的条例等地方法规,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笔者发现,一些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在“立法”和“宣法”的关系处理上容易顾此失彼,不能齐头并进。笔者认为,立法和宣法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民族自治地方人大既要注重法律的“立”,切实做到有法可依,也要注重法律的“宣”,让全社会知法、守法、用法。

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宣传法律责无旁贷。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人大常委会是其常设机关,它们在本行政区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可以这样说,人大的一切工作都是围绕“法”展开的。根据宪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人大有立法权,同时,与立法和监督一样,宣传法律、法规,也是民族自治地方人大的一项重要职责。人大立法后到群众中去宣传法,通过与群众直接接触,可以发现不足,为以后进一步修改法、解释法或者再制定法提供经验。从立法计划编制到起草、调研、听证、立法质量评估等各工作环节都是人大在牵头,也都离不开人民群众的参与和支持。

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宣传法律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法规制定出来后,无论是执行机关还是公民个人,都需要一个理解、消化的过程,而在这一过程中,地方人大应当起一种帮助理解、帮助消化的作用。而在这一过程中,宣传解释法规,地方人大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一部法规制定的前因后果,法规的条文所包含的原意,立法过程中争议的主要问题及其解决方式,由人大那些参与法规的起草和制定的同志向社会、向群众“现身说法”,就会更准确地传递法规本身的含义,从而有利于法的一体遵循如何准确地理解法的含义,对于法规的实施非常紧要。如许多地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出台后,地方人大一般还要组织专门的一些宣讲活动。如开展电视讲座等方式解疑释惑,在较短时间内将相关法规进行了普及和宣传,这与地方人大得天独厚的优势密不可分。

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宣传法可以因时制宜,有所侧重。诚然,人大宣传的重点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但对法制宣传工作也应作为一项日常性工作来抓,不过在其宣传内容上因时制宜,有所侧重,其内容把握的原则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同时期、不同情况,精心选择那些事关群众切身利益、贴近群众需求的法,进行重点宣传。如自治条例修订前后,以自治条例对人民群众民权民生、经济生活关系紧密的内容进行重点宣传;新的法律法规颁发后,着重对其调整和影响的范畴进行宣传等。精心选择法的宣传主题和素材,可以使法制宣传工作紧紧围绕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贴近人民群众生活,使普法工作常做常新。

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宣传法律的形式可以灵活多样。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可以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体以及板报、墙报、简报等宣传阵地,加强法律宣传力度,营造浓厚“宣法”氛围。同时,还要重视执法检查。民族立法的根本目的就是通过实施民族自治法律来促进当地的科学发展。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必须重视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定期开展执法检查,确保法规有效实施。再者,还要强化立法后评估。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常委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在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开展调研时,要重视调查、了解和收集地方性法规实施中的实际问题,积极开展“立法回头看”,做好法规实施情况的跟踪监督,以法规实施的跟踪监督促进立法工作,切实做到立法、宣法双丰收。(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曾润生)

责任编辑:郑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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