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出民族地方特色 推进科学民主立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这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对立法工作的新要求。民族立法是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一项重要权利。近年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县委的领导下,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自治县成立三十年来,共制定、修改、废止法规30件,其中修改11件,废止2件,现存有效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17件,民族立法数量和质量在全国民族自治县中处于领先位次。2009年全省人大工作会后,自治县人大更加注重民族立法工作,坚持立、改、废并重,立法工作进一步提速,2009年以来,制定、修改、废止自治条例、单行条例13件。回顾这年来自治县立法工作,我们的主要做法和体会是:
一、精准选题,突出民族立法的针对性
开展民族立法,首要是选好题,这是充分行使民族立法权的前提。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不断完善立法选项机制,坚持选择民族立法项目与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紧密结合,坚持特色化,做到“一届一个规划,一年一个项目”,稳步实施,有序开展。一是围绕全县中心工作选题。经济基础薄弱,生产力发展水平低,是长阳最大的实际。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紧紧围绕经济建设中心,针对影响本地经济发展而又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进行民族立法。长阳先后制定《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修改《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条例》,这些民族经济法规的制定,为正确处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与承包者之间的经济关系,规范预算外资金收支行为,加强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保护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二是围绕代表意见和建议选题。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把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同立法结合起来,在立法选题上,充分考虑代表议案提出的立法项目。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推进,自治县河流不同程度地出现水体污染,功能减退,生态退化等现象。结合代表提出的议案,2014年制定《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河流保护条例》,加强了自治县河流保护,保护水生态环境,提高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效益。三是围绕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选题。以人民群众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入手确定立法选题,通过立法解决人民群众的现实问题。为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出行难的问题,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于2013年将《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列入立法计划,《条例》首次明确了乡村公路权属,理清了乡村公路管理体制,进一步规范了乡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
二、突出特色,增强民族立法的实效性
自治县人大常委始终从长阳人民的整体利益和长远、根本的利益出发,根据宪法、立法法规定的权限,在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前提下,自觉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努力突出法规的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一是围绕土家文化开展立法。长阳是巴人故里,土家发祥地。在人类历史发展的长河中,勤劳智慧的土家先民,创造了丰富多彩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留下了宝贵的文化遗产,为使民族民间文化得到保护和传承,通过民族立法体现自治县各民族的共同利益,制定了《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保护民族之根在市场经济大潮中不受损害。该条例施行以来,长阳山歌、南曲、薅草锣鼓、撒叶儿嗬等一批文化保护项目被列为全国和省市县保护名目,一批民间传统文化艺人被命名保护,长阳土家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被省政府列为省级文化生态保护示范区,2010年长阳自治县被国家文化部再次审核命名为“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二是围绕环境保护开展立法。为了保护自然环境,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全县经济社会科学发展,2011年制定了《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条例充分运用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变通权,创造性制定了保护自然资源、生态文明建设的规定。近年来,辖区内环境空气质量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清江库区总体水质稳定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水体标准。三是围绕民生改善开展立法。长阳是我国农村合作医疗的发源地。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于2008年制订了《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条例将农村五保户、孤儿、优抚对象及特困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统筹解决。通过制定和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自治县卫生事业得到快速发展,多年来,参合率年均达到99%以上,参合农民的疾病得到及时治疗。
三、扩大民主,提高民族立法的质量
坚持民主立法、开门立法是增强立法民主性和科学性的重要途径,也是提高立法质量的必然要求。我们不断加强对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探索和实践,积极拓宽人民群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渠道。一是邀请人大代表全程参与立法。采取书面征求人大代表的立法建议、召开座谈会听取人大代表意见、邀请人大代表参加立法调研、邀请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审议条例(草案)等多种形式,推动人大代表更加广泛地参与立法过程,发挥人大代表贴近基层、贴近实际、与人民群众联系密切的优势。把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同立法结合起来,在制定年度立法计划时,充分考虑代表议案提出的立法项目;起草和审议立法草案时,认真研究采纳议案和建议中的意见,并加强与议案领衔代表的沟通,直接听取他们的意见。二是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立法。畅通渠道,广开言路,坚持执行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制度,通过网站、报刊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对社会公众意见进行汇总、整理、研究和采纳,充分保证人民群众在民族立法工作中的参与权和知情权,增强民族立法的针对性。三是聘请专家直接参与立法。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专门成立立法顾问组,聘任6名从事法律工作的同志为自治县人大立法顾问,立法顾问参与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拟定,参与法规草案的起草、调研、论证和修改等,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立法理论方面的优势和特长。
四、加强监督,促进民族法规的实施
立法的目的在于应用,法的生命在于实施,通过经常性的检查和监督,有效保证民族法规的贯彻执行。一是实行条例实施情况报告制度。自治县制定出台了《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实施情况报告办法》,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条例实施一年后,均要向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条例实施情况。二是开展执法检查。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定期开展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执法检查,每年对一至二件单行条例的贯彻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活动,通过视察调研、听取相关工作报告,及时发现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并督促执法部门整改落实,有力促进了民族法规的全面贯彻实施。三是完善立法体系。坚持“立、改、废”并重,逐步建立适应民族自治地方发展需要的民族法规体系,充分发挥民族自治法规保障和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对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以及与上位法已经修改或废止的,及时修订完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确保民族立法始终保持质量上乘,始终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相契合、相一致,充分发挥民族立法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促进作用。四是强化宣传教育。常委会将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列入自治县普法规划,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体以及板报、墙报、简报等宣传阵地,加强宣传力度,使立法的过程同时成为法制教育的过程,使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深入人心。为推进《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实施,长阳人大在县电视台开辟了播报专栏,出动宣传车10余次,发放传单2000余份,为条例的实施营造良好的氛围。(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责任编辑:郑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