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第四次湖北省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鄂人社奖[2014]42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特别是2010年以来,推出了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一系列重大举措,有效促进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省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得到显著改善,各地区、各行业涌现出了一大批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为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经省政府同意,决定由省人社厅、省民宗委组织开展第四次湖北省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2010年以来全省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二)表彰名额:表彰湖北省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50个、先进个人70名。
二、组织领导
评选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民宗委、省人社厅具体组织实施,评选结果报省政府批准。
设立评选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民宗委。组长由省人社厅、省民宗委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省民宗委、省公务员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省民宗委监督检查处、人事处、省公务员局考核奖惩处等有关部门处室负责人组成,具体负责第四次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申报评选和表彰的有关日常事务。
三、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省政府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湖北省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湖北省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个人”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
四、评选推荐条件
(一)湖北省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领导班子高度重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把创建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民族工作,作出具体规划和安排。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组织体系和工作制度健全,创建活动方案具体,创建载体贴近实际,工作部署、推进措施扎实有效;
2.每年组织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或宣传周、宣传日活动,广泛开展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法规、民族基本知识宣传教育,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民族工作,各族群众广泛参与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的良好氛围;
3、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致力于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在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4.领导班子团结有力,清正廉洁,纪律严明,作风公道正派,决策科学民主,积极为少数民族群众提供引导和帮助,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维护少数民族合法利益,解决少数民族群众实际困难,具有较强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二)湖北省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在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特别是在“616”对口支援工程、“1+1”对口帮扶工程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2.在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3.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维护各族群众合法权益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4.在支持民族地区脱贫致富,为少数民族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5.在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6.长期从事民族工作,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
7.在对口支援西藏、新疆,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和边防巩固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推荐申报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奖励
1.不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要求的;
2.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评选范围和条件的;
3.申报信息填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
4.申报前5年内,因信息不实而被提出异议并查实的,因错误决策、违法行为等受到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处罚、处理的,或其他行为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评选推荐要求及程序
(一)评选要求
1.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优中选优的原则,重点要突出评选对象的影响力和对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社会贡献力,广泛引导社会和公众的参与。
2.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要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各民族群众的基本原则。高等院校要倾向一线的科研单位、科研人员。严格控制受表彰人员中领导干部的比例,副厅(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厅(局)级以上单位和个人、县处级以上党委或者政府一般不参与评选,县处级原则上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各部门(单位)主要领导(法人代表)的比例不得超过评选总数的10%。推荐人选应全面考虑民族成分的代表性,汉族和妇女代表应占适当比例。
3.受国务院第六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原则上不重复表彰。
4.评选中采取初审、复审两次审核的工作程序进行把关,采取当地范围公示、省级范围公示的二级公示制度。
(二)评选程序
第四次湖北省民族团结进步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对象一律采取由下至上推荐、逐级负责、层层把关、评选审批的工作程序进行。推荐市州民宗委(局)、处级干部和主要领导的,需事先征得省评选工作小组办公室同意。
1.推荐。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务员管理)部门、民族宗教工作部门根据分配的名额组织推荐,并负责整理事迹材料和推荐意见,由民族宗教工作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到市州级民族宗教工作部门。省直、在汉高校、大型企业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由各单位组织推荐,并直接上报省评选工作小组办公室(10月31日前完成)。
2.初审。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务员管理)部门、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对各地推荐上报的对象进行初审,对初审通过的对象在当地以适当形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签署意见,然后由各市州、直管市、林区民族宗教工作部门上报省评选工作小组办公室( 11月10日前完成)。
3.复审。省评选工作小组办公室对各地各单位推荐上报的对象进行复审(11月15日前完成)。
4.公示。省评选工作小组办公室在湖北日报、荆楚网、省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上对复审通过的推荐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11月22日前完成)。
5.审批。经公示无异议后,以省民宗委、省人社厅名义呈报省政府审批(11月25日前完成)。
六、相关要求
(一)精心组织评选。省政府对第四次湖北省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先进集体、个人评选推荐工作非常重视,要求很严。请各地各单位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迅速行动,坚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完成评选工作;请各市州民宗部门、省直相关单位于11月10日前将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报省民宗委监督检查处,于10月31日前上报负责此次评选工作的联系人、联系电话。推荐材料电子版可在湖北省民宗委网站(http://www.hbmzw.gov.cn/)下载。
(二)严格工作程序。各地各单位要通过民主推荐的方式进行评选。要严格按照程序要求组织好评选推荐、公示、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和报政府领导同意等工作。推荐对象是机关事业单位干部的按干部管理权限,须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等相关部门意见;推荐对象是企业和企业负责人,须征求工商、税务、审计、纪检监察、环境保护、计划生育、安全生产、行业主管等相关部门意见;推荐对象是党政领导干部的,须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
(三)讲究材料质量。事迹材料是评选推荐的基本依据,既要坚持实事求是,又要具有鲜明的个性特色,避免空洞、一般化。要确保表彰对象经得起历史和群众的检验。
(四)以评选促创建。各地各单位要把评选表彰过程作为创建活动的契机,进一步加强党的民族理论、民族知识、民族政策及民族法规的教育,加强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宣传,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不断发展。
七、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省民宗委监督检查处 巢明荣 依拉木江
联系电话:027-86658581 87235103
邮 箱: [email protected]
通讯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16号
邮政编码:430071
附件:⒈第四次湖北省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工作小组成员名单
⒉第四次湖北省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额分配表
⒊第四次湖北省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先进集体推荐对象基本情况表
⒋第四次湖北省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先进个人推荐对象基本情况表
⒌第四次湖北省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⒍第四次湖北省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
⒎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
⒏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1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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