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计核实县(市区)民宗工作机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函
26.04.2016 12:34
本文来源: 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民宗委(局):
为认真贯彻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准确掌握县(市区)民宗工作机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情况,为我省宗教工作会议出台相关政策文件提供决策参考,推动各级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水平,根据委党组要求,请各单位对基层民宗工作机构是否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情况再次进行统计核实。
一、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条件
1、依法设立;
2、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职责和权限,或者政府调整执法职责和权限的正式文件;
3、能以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活动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有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编制和符合条件的执法人员;
5、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提供下列文书材料
1、单位“三定”方案(“三定方案”未明确执法权的需同时提供通过法律、法规授权赋予执法权的文书);
2、单位主要负责人任职文件;
3、经政府依法确认的单位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
4、单位在职在编人员2个(含)以上的个人行政执法证。
三、相关要求
1、各县(市区)民宗工作部门认真开展自查,由市州民宗部门核实并于5月6日前传真上报统计核查情况,统计核查情况主要区分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不具备的需说明原因)。
2、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县(市区,含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民宗工作部门,同时将第二项明确的辅证文书材料复印件以机要方式发送至省民宗委人事处。
联系人:黄河 ,联系电话:87231511,传真:87304197
省民宗委人事处
2016年4月26日
本文来源: 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6.04.2016 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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