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对网络发票 创新评估思路

11.07.2014  10:44

  案例
  今年5月初,湖北省郧西县国税局通过网络信息比对,发现A企业2013年10月~2014年3月,网络发票开具金额为179204元,而申报表申报的经营额为113980元(所属期),两者不相符。于是,组织评估人员对其进行纳税评估。
  A企业相关资料如下:2013年10月,申报表申报经营额为20000元,网络发票开具金额为20000元;2013年11月,申报经营额为19980元,网络发票开具金额为19980元;2013年12月,申报经营额为20000元,网络发票开具金额为46544元;2014年1月,申报经营额为60000元,网络发票开具金额为24115元;2014年2月,网络发票开具金额为27322元;2014年3月,网络发票开具金额为41243元。
  评估
  第一步:信息采集。评估人员通过征管基础信息了解到,A企业注册资金40万元,员工15人,主营扫帚加工销售,原材料是向农民收购的一种草本植物,《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尚无该植物品目,不属于农产品免税范围,产品主要销售给周边超市。征收方式是查账征收,申报方式为:2013年按月申报,2014年按季度申报。评估人员通过A企业报表了解到,2013年利润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比增值税申报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少13000元(所属期),以前年度亏损23364元。
  第二步:约谈核实。根据以上数据,评估人员认为疑点明显,直接向A企业下达《税务约谈通知书》,要求企业携带相关账簿,前来国税机关约谈,核对有关账务。
  约谈过程中,针对评估人员提出的问题,A企业会计陈述:第一,发票开具金额与纳税申报金额不相符,是由于申报期限是15日以前,而会计期是月度终了,两者数字自然不一致。第二,利润表“主营业务收入”少,是因为企业认为自身亏损,就算有点儿利润也不够弥补亏损,填报的收入多点少点不影响税收。第三,尽管申报有误差,但企业账上的数据是真实的。
  评估人员虽不认可会计的陈述,但在核实企业账务中,也没有发现漏洞,所开具的发票全部如实入账。然而,在对企业2013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账户贷方累计金额,与当年增值税申报表(所属期)和利润表累计金额分别核对后,发现了问题:账上反映“主营业务收入”为318730元,比增值税申报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多204750元,比利润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多217750元。经计算,2013年度实际利润额49643元,弥补亏损后应纳税所得额为26279元。
  第三步:评估处理。评估人员提出三条处理意见:
  1.网络发票累计开具金额为179204元,应补缴增值税1899.73元[(179204-113980)&Pide;1.03×3%]。
  2.应纳税所得额为26279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5255.8元[(26279×20%)]。
  3.根据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将A企业上述行为定性为偷税行为,处以所偷税款1倍的罚款,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三条处理意见以《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形式被送达A企业,同时评估人员将《纳税评估报告》,上报县局评估案件审理委员会。
  第四步:评估审理。评估案件审理委员会认真斟酌《纳税评估报告》后,建议评估人员召回送达A企业的处理文书,重新作出评估处理。
  理由是:一、A企业2013年度申报期是按月申报,3个月中的10月、11月未达起征点,只有12月达到了起征点,实际应补缴1355.65元(46544&Pide;1.03×3%);若按季度计算,企业要多缴增值税1164.46元[(20000+19980)&Pide;1.03×3%]。二、在企业所得税上作为偷税处理不当,按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期截至次年5月31日,而评估时间是5月初,还在年度申报期内。同时,A企业2013年度实际利润额为49643元,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的规定,属于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的对象。
  第五步:评估结果。评估人员按照评估案件审理委员会提出的处理建议,收回了原处理意见,重新向A企业作出了评估处理。最终,A企业补缴了增值税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并在评估人员的辅导下,正确进行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并按规定,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一并报税务机关备案。
  评析
  上述案例中,国税机关通过网络发票比对的途径挖掘疑点,为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提供了新思路,也给予评估人员两方面启示。
  启示一:注重定性。A企业在按月申报方式下,2013年10月~11月申报的经营额和网络发票开具的金额相等,并且均在起征点以下,而12月申报的经营额却小于发票开具金额,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情形。继而在按季度申报方式下,申报经营额仅为60000元,比实际开票金额少了32680元,属于税收征管法明确的偷税行为,将其定性为偷税无可厚非。因为偷税包括3项内容:前提是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特征是采取欺骗、隐瞒等虚假手段;后果是存在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由此可见,定性准确才能体现依法治税。
  启示二:注重风险。本案中的评估人员在评估处理意见中,一是尚未将按月申报方式和按季度申报方式分开处理,导致纳税人多缴税款;二是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期内作偷税处理;三是忽视了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优惠政策。这三个风险点一旦按原处理意见操作,无疑侵害了A企业的合法权利,好在评估案件审理委员会重新作出了处理建议,否则,评估人员将要接受执法问责。这警示评估人员在开展纳税评估过程中,应全面掌握税收法规,认真履行评估职责,防范涉税风险。


  作者单位:湖北省郧西县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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