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穴市出台《村级留地发展办法》

16.08.2014  16:30

  近日,武穴市政府出台《武穴市村级留地发展办法(试行)》,明确规定留用地比例和用途,严格留用地指标使用、留用地开发项目全过程监管,确保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有保障,壮大集体经济组织实力。

  一是明确留用地比例。《办法》规定,从2012年5月20日开始,因城市建设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按建设项目征收农用地(不含林地)面积的10%作为被征地村(社区)留用地。对老居民区腾地改造后结余的土地,全部由村(社区)使用。

  二是限定留用地用途。留用地主要用于商业、工业、仓储等开发经营,严禁用于房地产开发。住建局、城乡规划局负责做好留用地项目的方案设计审查、施工许可等工作,严禁出现类商品房(住宅)户型的设计,城管执法局对不按规划设计方案的施工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三是强化留用地指标管理。建立留用地指标预支、流转和扣减制度。因项目建设需要,村(社区)可预支最高不超过该村(社区)指标总量40%的指标。留用地指标可在已列入试点范围内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间流转。对管理不严或私自新批土地导致违法占地建私房的村(社区),每季度由城管执法局向国土资源局提供清单,在留用地指标中扣减同等面积。

  四是严格留用地项目全程监管。留用地项目可采取自主开发、合作开发两种形式,具体形式的选择必须由全体村民(居民)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农户同意,经所在办事处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采用合作开发的留用地,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村(社区)级集体经济组织与竞得人组建项目公司联合开发时,村(社区)级集体组织所占股份应不低于51%;项目建成后,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持有不低于总建筑面积51%的房产,且不得分割转让和销售。

  五是规范留用地抵押担保。留用地不得用于除村(社区)级集体经济组织、本留用地项目以外的其他经济实体的抵押和担保。如确需实施抵押,必须在村(社区)级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告,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农户同意,同时在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办事处的共同监管下实施。抵押所得价款应全部用于本留用地项目建设,不得用于其他建设和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