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网约车管理征意见:需本市户籍或者居住证
经武汉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组织起草的《武汉市深化改革推进全市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武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和《武汉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社会各界人士和广大市民可以在2016年10月2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email protected]。
二、通过信函方式,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并将意见寄至:武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武汉市江岸区洞庭街127号,邮政编码:430014)。
武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武汉市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全市
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全市客运出租汽车运营管理体制的意见》(武政规﹝2014﹞24号)实施以来,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稳步推进,对于满足市民出行需求,提升城市综合服务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良好效果。为了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央和省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决策部署,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引导作用,突出企业市场主体责任,推进出租汽车行业结构改革,推动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转型升级,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发展,努力提升行业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出行服务体系,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二)基本原则
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优化城市交通结构。坚持乘客为本、改革创新、依法规范、属地管理的原则,统筹巡游车和网约车发展,统筹市域巡游车和区域巡游车发展,促进巡游车和网约车融合发展。
二、深化巡游车改革
(一)改革经营权管理制度。继续推进存量规范、增量改革的经营权管理制度改革。巡游车经营权实行无偿使用。新增巡游车经营权不得变更经营主体。既有的经营权,在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车辆营运许可期限统一为6年,起始期为对应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上记载的“注册日期”,终止期为对应车辆实际退出营运的时间。完善以服务质量信誉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和管理制度。车辆营运许可终止后,经营者可以重新申请许可,由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其在原许可期限内的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予以许可。
(二)健全利益分配制度。经营者要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要利用互联网技术更好地构建经营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要保护驾驶员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鼓励、支持和引导经营企业、行业协会与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市场环境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鼓励经营企业探索按单提成或按班费制结算的新型利益分配机制。
(三)理顺价格形成机制。巡游车实行政府定价,并逐步探索政府指导价。综合考虑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科学制定、及时调整运价水平和结构。建立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健全作价规则、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
(四)推动转型升级。加快巡游车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引导巡游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提供运营服务,推广“电召+站点候客”运营模式,减少车辆空驶。推广使用符合有关规定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方便乘客出行。支持巡游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鼓励个体经营者共同组建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司,实行组织化管理。鼓励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提升行业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
(五)健全退出机制。依法开展以乘客投诉、第三方测评、安全营运为主要内容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底线”管理。对考核不合格的巡游车经营者,取消经营资格。对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不稳定责任事件、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等情形,按有关规定收回对应车辆的经营权。加强对驾驶员营运服务的监管,对劣质服务的驾驶员,依法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三、规范发展网约车
(一)规范网约车发展。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舒适的运输服务。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合理确定并通过平台明码标价;需要实行动态加价的,应当制定动态加价规则,向市价格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告。网约车不享受国家、省、市关于巡游车的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城市道路交通优先通行、城市ETC优惠等政策。
(二)加强网约车经营管理。网约车平台公司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的社会责任。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加强对提供服务车辆和驾驶员的生产经营管理,不断提升乘车体验、提高服务水平。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对网约车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将对应车辆、驾驶员信息清除,并报请市相关管理部门,依法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四、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
(一)鼓励私人小客车开展合乘。私人小客车合乘(以下简称合乘),也称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鼓励提供免费互助的合乘,制定规则规范分摊成本的合乘行为,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等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明确合乘信息服务平台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及其他网络平台提供合乘出行,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接入的车辆须为本市号牌,每日每车派单次数不超过2次。
五、改革行业监管体制
(一)精简市级行政权力。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要按照能放则放、应放尽放的要求原则,认真落实市人民政府调整和规范市级权力清单的要求,最大限度地向各区(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下同)下放出租汽车管理权力,进一步完善属地管理、市级指导、以区为主、市区联动的出租汽车行业监管体制。
(二)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区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的监督检查,依法实施出租汽车市场稽查、行政处罚和网约车车辆许可,查处非法营运行为等。交通枢纽、主次干道、商圈等区域和地段的巡游车营业站和临时停靠点,由所在区负责管理(机场巡游车营业站由湖北机场集团负责管理)。
(三)加强区级交通管理机构建设。各区要根据交通行政权力下放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区级交通管理机构建设,落实与行使交通行政权力相适应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经费预算。
六、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一)完善服务设施。各区要将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靠点、候客泊位等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统筹合理布局,认真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出租汽车驾驶员停车、就餐、如厕等困难。在交通枢纽、主次干道、商圈等区域和地段应当划定候客区域,为出租汽车运营提供便利。
(二)完善信用体系。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评价系统,加强对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的记录,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并纳入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三)加强法制建设。加快完善出租汽车管理与经营服务的法规规章、标准规范,明确管理职责和法律责任,规范资质条件和经营行为,形成较为完善的出租汽车管理法规体系。
(四)强化市场监管。创新监管方式,建立部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简化手续流程,努力实现行政许可易办理、零证明。定期开展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向社会发布,提高行业监管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建立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强化全过程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五)深化文明建设。设立出租汽车文明新风奖,开展星级车、星级驾驶员和优秀企业评选活动,对文明服务、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助人为乐的驾驶员和管理规范、服务优质的经营企业给予奖励。
七、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市宣传、网信、信访、维稳、发展改革、法制、经信、公安、财政、人社、交通运输、商务、工商、质检、税务、通信、人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人任成员,统筹推进深化改革各项工作。
(二)压实工作责任。市相关管理部门、各区要根据职责分工,研究制定配套实施细则及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分解任务,建立多方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改革任务顺利实施。
(三)加强舆论引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宣传的主渠道作用,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广泛宣传深化改革的意义、内容;要加强社会沟通,主动做好信息发布,回应社会关切,凝聚改革共识,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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