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给学前教育立“规矩” 每个街道至少建一所公办园
昨日,武汉市政府常务会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学前教育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未经教育部门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市长唐良智要求,对已有的无证幼儿园,将由区政府联合执法取缔。为缓解“入园难”,《办法》要求,居住户达到1500户以上的小区必须配建幼儿园;每个街道应至少建一所公办幼儿园。
据了解,这是武汉首次为学前教育立下规章。目前,我国专门的学前教育法规和规章仅有《幼儿园管理条例》(1986年出台)和《幼儿园工作规程》(1996年出台)两部,这些规定出台时间较早,已不适应学前教育发展需要。武汉市教育局局长徐定斌提出,《办法》应规定“无证幼儿园应予以取缔”,并明确牵头部门,“否则民政和教育部门总在扯皮”。对此,市长唐良智要求,对已有的无证幼儿园,将由区政府联合执法取缔,符合办学条件的,可补办审批手续后再招生。
无证幼儿园存在的背后,折射出“入公办园难、入民办园贵”的问题。武汉市共有幼儿园1024所,在园幼儿22.34万人,如何满足入学需求?《办法》规定,街道、乡镇应至少建一所独立建制的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新建住宅区住宅建设面积达15万平方米或居住户数达1500户及以上的,应当配套建设学前教育设施,并与住宅区建设同步进行。如果不配建,国土规划部门将不予办理该项目规划条件核实证明。
为防止学前教育“小学化、学科化”,《办法》还明确规定,学前教育要以游戏为基本形式,注重活动性、趣味性和多样性。幼儿园不得违反国家相关规定超额编班,不得进行小学教育内容学习,不得给学龄前儿童布置书面家庭作业。《办法》特别强调,严禁损害学龄前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对教职员工体罚和变相体罚学龄前儿童,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克扣、挪用学龄前儿童伙食费,违反有关规定收费等,都将追究法律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丁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