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海事法院船舶拍卖工作稳步推进
截止10月底,武汉海事法院共拍卖船舶42条,其中内河船舶31条,海船11条,总成交价2亿余元,成交率达90%。从成交情况看,航运经济持续低迷仍然是阻碍船舶拍卖价格的重要原因。竞买人的心理价位和期望值远远小于拍卖船舶的评估值。但是,由于是竞拍,多人参与,为了成为买主,又不得不以超越心理价位的价格来获得购买权。这将是一个时期以来,意向竞买人心存的最普遍的矛盾。在此情况下,为了最大限度地提高拍卖成交率,我们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严格执行海诉法的规定。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拍卖船舶的保留底价由拍卖委员会确定。我院拍卖的每一条船舶均成立了拍卖委员会。其人员组成包括验船师、拍卖师、案件承办人、执行人员等3-5人,通过会议集体决定船舶价值。验船师是国家注册验船师,拍卖师是国家注册拍卖师,评估师是国家注册评估师,具有一定的船舶评估经验,不分区域限制均可担任鉴定评估工作。
二是合理确定船舶起拍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分别明确了对船舶这一特殊标的的拍卖变卖价格,即:第一次拍卖保留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80%,第二次不得低于第一次保留价的20%,变卖不得低于评估价的50%。所以拍卖委员会在确定保留底价时,充分考虑当前市场行情,紧密结合船舶本身的性能、状况以及航区的范围情况,并参考了同类船舶在相对接近时段的成交价,尽量作出符合实际的决定。从总体上看,今年以来所拍卖的海船都在预定值的范围内。大部分船舶存在经二次拍卖或变卖才能最终成交的现象。
三是加大公告宣传力度。 特别是转入网拍后,除了我院现有的公告渠道外,又在《中国水运网》、《凤凰网》、《航运信息网》等网络媒体上加固公告,扩大了知晓面,最大限度地保证意向竞买人投入竞买。比如:“锦海鑫”轮在网络拍卖平台上经过75轮的激烈叫价,超过8小时的竞价延时,最终以高出评估价百万元的最高应价成交。
四是坚持从省法院备选名册中选取鉴定评估机构。 每年年初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都将公布经其审委会审核通过的年度全省法院司法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单。我院的评估机构均从省高院的备选名册中选取有船舶评估经验的7家评估机构通过随机摇号确定。2015年年初我院多次向省高院汇报我院船舶码头类鉴定的专业性强、鉴定机构多在省外的情况,建议将经我院司法辅助处审核具备航运类鉴定资质的中国船级社南京、重庆分公司以及港湾建造集团公司列入全省鉴定名册中。最终省高院将以上机构作为“其他特殊类鉴定机构”列入全省鉴定名册中。
从今年我院拍卖的船舶情况看,在价值评估方面是符合实际情况的,除个别复杂案件外,没有收到其他当事人的异议反映。下一步我院将进一步加强有关工作的调研,严格按程序和规定落实好司法拍卖各节点的工作,确保为审判执行工作服好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