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26类大事由人大常委会“拍板” 明年元旦起施行

28.10.2015  09:33

  昨天,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凡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都将列入重大事项,由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该规定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规定明确了重大事项的范围。10类事项应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包括:市政府提出的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调整方案和年度计划、预算的部分调整;市本级财政决算;确定本市永久性节庆日、市树、市花等;授予或者撤销武汉市荣誉市民、见义勇为英雄或者英雄群体等荣誉称号等。

  此外,16项重大事项应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常委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依法作出决议、决定。包括:市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改革举措;基本生态控制线规划的实施情况及线内生态底线区的调整;市人民政府对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本市环境、资源以及历史文物古迹保护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基本生活保障,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基金或者资金的收支、管理情况等。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重大事项过程中,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听取公众意见或存在较大争议的,可举行听证会或专家论证会。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通过后,应通过常委会公报、新闻媒体、武汉人大网等途径及时予以公布。

  对依法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擅自作出决定的,市人大常委会应当责成其纠正或依法予以撤销;对有关重大事项不报告的,市人大常委会应当责成其限期改正;对决议、决定不执行的,市人大常委会可采取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依法实施监督。

(编辑:裴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