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拟出台更严格办法惩处公务员犯错行为

27.08.2014  11:47

    新华网武汉8月26日专电(记者廖君)对办事市民“给脸色”,不一次性告知,对服务对象不理睬,办事推诿……有这些行为的公务员将被追责。武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近日在官网上公示了《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征求意见稿),将行政过错细分为15大类、近140种情形,让每个环节都能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武汉市法制办人士介绍,相较以前的版本,新修订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更为细化,将行政过错种类由原来的6大类细分为“权力清单”确定的15大类,包括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服务、行政处罚等,有近140种追责的情形,每一个环节出现过错,都将有对应的法律后果。

    与此同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空岗的,上岗未按规定佩戴工作牌、穿制服的;对服务对象不理睬、不答复的,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都将追究行政过错。《办法》规定,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扣发奖金、诫勉谈话、辞退等。

    据了解,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过错情形的;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行政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或收受当事人财物、接受当事人宴请、参加当事人提供的旅游或娱乐活动的,将从重处理。(完)

 

(责任编辑:连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