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拒不执行大气污染临时管控 可最高处罚10万元
10.11.2017 13:48
本文来源: 湖北在线
征求意见稿首次从法规层面,确立了扬尘防治的原则、适用范围和部门分工.
意见稿规定,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向主管部门报送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并将扬尘污染防治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专款专用.建设工程施工应在施工工地主出入口单独设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责任牌,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及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等信息.
同时,施工工地应当按照要求设置密闭式围挡,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设置冲洗槽、排水沟、沉淀池等设施,运输车辆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不得现场露天搅拌;建筑垃圾无法在48小时内清运完毕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临时堆放场应当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
区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市政府大气污染防治协调办公室发布的大气污染天气临时管控措施,落实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拒不执行的,由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违反规定,实施建筑物、构筑物拆除作业时,未按照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武汉市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对于大气污染防治,武汉市还独具特色建设了扬尘监控系统,目前已在部分建设工地上安装使用.征求意见稿规定,环保等主管部门应分析城市环境空气颗粒物来源,根据工程体量、生产规模等公布重点扬尘污染源单位名录.被列为重点扬尘污染源的单位,应当按要求设置自动监控设备,与环保部门的监控平台联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和闲置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如有违反的,由环保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本文来源: 湖北在线
10.11.2017 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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