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鼓励新建项目超建停车泊位
在满足项目规划设计条件,且对项目规划等不造成影响的前提下,鼓励新建建筑超建停车泊位。今年为武汉市“停车场年”,为缓解居民扎堆抢车位的情况,记者6月27日获悉,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武汉市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并征求市民意见及建议。
临时停车设施通过联审加快审批
记者了解到,武汉市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包括独立占地的公共停车场、老旧小区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新增停车设施建设的管理等内容,目前正面向公众征求意见。
在停车设施的审批上,办法明确,政府投资类的公共停车场、机关和事业单位按照办公设施建设的停车场项目实行审批制,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进行审批。社会投资类的停车场建设项目实行备案制,按属地原则管理,由投资建设主体向区发改部门申请备案。社区利用自有用地范围内新建停车设施的,由投资建设主体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合作协议后申报;其余社会投资停车场项目,由投资建设主体取得用地或与用地权属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后申报。
独立占地公共停车场按照现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规划及建设许可手续。老旧小区和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停车设施的项目实行简化程序,规划部门直接办理工程规划许可,独立占地公共停车场规划许可由市规划局办理,其他类由各区规划分局办理。
临时停车设施由规划区(分)局会同区建设局等相关部门通过联席会议进行审定,不再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建停车设施免征基础设施配套费
根据暂行办法,老旧小区在自有用地范围内新建机械式停车设施的项目,由小区业主委员会作为建设项目申报主体;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自有用地范围内新建机械式停车设施的项目,由用地权属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申报主体。此类停车设施简化审批流程,直接开展方案审查工作,方案审查合格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老旧小区及机关企事业单位新建停车设施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不计容、不缴纳土地出让金。通过不同形式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利用本机关、本单位用地建设的停车设施,均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为鼓励新建项目超标准建停车设施,办法明确,在满足项目规划设计条件,且对项目规划平面布局、交通组织等不造成影响的前提下鼓励超建停车泊位,地面车位不计入应配建指标。
(编辑:丁喆)